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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2年2月)、廢棄物清理(105年7月12日,判刑1年8
月)。被告所犯案件具有多樣性前科,而在其過往案件中,
則有兩起是以使用安眠藥物將被害人迷昏,伺機竊取車輛及
金錢作為使用,本次鑑定中被告否認過去已經判決確定的犯
罪事實,表示自己是受到朋友牽連,當時並不知道朋友要去
犯案。被告在59歲 (101年)假釋時,已經在監獄服刑20
年,連同本案羈押於看守所的時間,總共入監所時間約28
年。關於被告之反社會行為,其在國小五六年級的導師評語
為:惡作劇調皮、輕浮舉動及不認真頑皮。就被告家人回憶
其在就讀武訓中學時就因誤交損友在外和人鬥毆,害怕遭父
親處罰而長期離家,被告也稱自少年時期即有抽菸、喝酒及
吃檳榔,並因爭風吃醋與友人在外與人鬥毆,也曾因此被關
數個月,而之後與黑道來往 ,經營賭場,服役期間更因有
前科紀錄,同儕都不敢管他,不假外出也未受處分,之後犯
下多起不同刑事案件(見前科紀錄),在59歲以前已經累計
服刑超過20年。就其行為表現,符合反社會行為的特徵。關
於被告之人格障礙症,由於被告在標準化心理測驗,明尼蘇
達多相人格測驗第二版中以隨意填答的模式作答,復以數年
前於嘉義長庚紀念醫院精神鑑定亦有類似方式作答,因此無
法以標準化心理衡鑑中人格測驗結果作出結論,而需要以臨
床評估方式作出推論,被告自初中起即有在外與人鬥毆、逃
家、輟學及參與黑社會的活動,當時應符合行為规範障礙症
的診斷標準。而其自18歲以後,陸續犯下多起刑事案件,包
括:詐欺、恐嚇取財得利、妨害自由、搶奪搶劫、偽造有價
證券、傷害、強盜、偽造文書等案件,長期於監所服刑,除
上述反社會的行為外,被告於服役期間對於軍中規範難以遵
守,兩任婚姻中與妻子兒女關係疏離,均具有缺乏責任感的
表現;而就其已經判刑確定的重大案件中,包括迷昏二手車
商案件與迷昏受刑人家屬並取走其金錢被告都表示自己是無
辜受到牽連或認為被害人故意製造證據讓被告重判,對於其
犯罪所得卻輕描淡寫,符合不知悔恨並合理化其犯行的反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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