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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云云,在被告前往古坑休息站之行蹤已遭檢警掌握
後,始改辯以當日確有與被害人賴○○見面並駕車同往臺
東,行經古坑休息站復行折返;被害人賴○○並在○○路公
園下車,不知何往;另其本人單獨一人於同日另行駕車前往
南投霧社的宮廟祭拜並四處遊玩云云;及至員警偕同證人己
○○於104年9月26日尋獲裝有被害人賴○○屍體之藍色鐵桶
後,被告始供承於104年7月12日自古坑休息站返回住處後,
復有與證人己○○同赴中橫公路大禹嶺處,而車上確有裝載
鐵桶並予丟棄山區,惟辯以係應證人己○○之要求駕車至大
禹嶺,其丟棄者非藍色鐵桶,且係裝盛垃圾、玻璃、雜物等
物,而非裝盛被害人賴○○云云,數易其詞,無非是依檢警
掌握之證據多寡見招拆招,極其冷酷沉著,迄本院2次前審
及本次審理時仍均矢口否認犯行,態度漠然,復未能與被害
人家屬達成和解或表示悔意以尋求被害人家屬之原諒,難認
有何悔過遷善之犯後態度。
⒑就被告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表現觀之:查被告於101年9月4
日假釋並付保護管束,而被告定期至觀護人處報到約談及觀
護輔導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3月10日中檢
宏護地字第26281號函檢送101年度執護字第798號戊○○假
釋付保護管束期間之基本資料表、約談報告表及觀護紀錄可
參(見本院前審上重訴卷二第175至236頁)。就其內容而
言:
①被告就80年間盜匪假釋期間經商,否認犯罪故意,而係催討
債務衍生其他案件,嗣被告知恐面臨撤銷假釋,被通緝後才
有後續其他案件,被告仍持原非故意犯此重大刑案;而觀護
輔導紀要處遇部分記載:被告交友複雜,出監後即擺出茶
几,顯經常有友人茶聚,宜持續了解其生活及交友情形。對
於被告指恐因合作友人知悉為假釋身分,加上警察查訪等,
可能為操弄歸責觀護人,有反社會性格,不順從規定,加強
心輔,持續列管(見本院前審上重訴卷二第181、183、18
4、185頁);已交榮觀為複數監督,加強查訪,本件仍持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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