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暴力核心列管等情(見本院前審上重訴卷二第192頁)。觀 護人曾諭知關於被告提及國外工作,因被告為長刑期假釋、 曾撤假、曾通緝等,且被告主述及之大陸工作內容不詳,恐 未能出國,被告片面稱其第一次假釋時曾獲出國機會,自認 可以得到檢察官認同而准予出國,請被告自覺,前案雖獲出 國,但再犯而撤假,且通緝期間又另涉案,被告對於本案之 犯罪未自覺自省,仍認出國是其權利,加強被告法治觀念, 請被告以在台灣地區發展為原則,假釋期間勿以長時間在國 外工作為念,本件持續複數監督(榮觀及警局),並命被告 不定期向管區報到等情(見本院前審上重訴卷二第101 頁)。 ②被告以汽車保護膜行銷為業,其弟提供不動產租金供被告生 活零用,本件依罪名及動態現況註記為核心案件,交付警勤 區複數監督,並不定期指定被告主動向管區派出所報到,主 動陳明工作等生活概況;注意被告有無將住家變更為KTV營 業用途及與友人往來情形(見本院前審上重訴卷二第200頁 反面);被告自營汽車鍍膜,手足均有自營生意,被告亦有 名下之不動產,故認以即或沒有工作收入亦可穩定生活,沒 有經濟顧慮,提及保持密切往來且可以提供經濟援助,是住 台北的小弟,小弟自營流理台,住臺中的大弟亦是主要提供 金錢支援,另外還有住高雄的大嫂,大哥因在大陸經商,故 會委請大嫂匯錢給被告。從訪視觀察被告有自宅,且中風健 康欠佳的被告母親由被告扶養照顧,顯見被告手足確有可能 供應金錢及物資等讓被告生活無虞,惟被告仍有交友及其他 經濟活動,故即便不缺錢,仍活躍於投資等賺錢,持續注意 被告財務來源(見本院前審上重訴卷二第114頁);被告雖 多次以其年邁再犯可能低,請求全案交付榮觀報到或減少報 到次數,惟被告所提之工作內容全為投資生意,難以檢具證 明文件,故仍請被告應依規定按月報到一次(見本院前審上 重訴卷二第207頁)。被告自營鍍車膜事業,並兼職做土地 等不動產買賣,亦有與其弟共同持有之土地倉庫等不動產租 第八十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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