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金收益,經濟條件無虞,仍與其母及外勞兩人同住等情(見 本院前審上重訴卷二第217頁)。 ③被告疑因倉庫出租有侵佔國有土地被警局約談,被告認以實 際上是以被告母親為名,被告否認涉案之故意,已於春社派 出所約1-2月前製作筆錄經警移送。經觀護人澄清:被告稱 是疑為侵佔罪被列為嫌疑犯約談,惟指土地之使用人是其 母,其母同意出租使用,當時被告只是在場人,對承租人亦 不清楚等語,面質被告之母自被告出監後,被告多次向觀護 人表達其母無法言語,行動不便均賴外勞照顧,如何能分辨 並行使出租權利等,被告之母只是人頭,而被告或其弟才是 實際上行使出租權利,請被告應誠實表述;疑為再犯,本件 列管核心,澄清被告所提及之事件始末,加強法治觀念(見 本院前審上重訴卷二第208頁、209頁);被告仍持再犯罪名 是侵佔,否認侵佔國有土地;請被告務必依傳喚出庭應訊, 並據實說明(見本院前審上重訴卷二第213頁);對於再犯 偵查案件表達對司法的無奈;否認再犯,推稱土地使用權人 是母親,而母親因中風,行動能力減損,故由被告代勞,否 認有犯罪故意等情(見本院前審上重訴卷二第220、221 頁);被告因中台路土地使用權出租致觸犯廢棄物處理法, 被告託詞是其母所有託被告與承租人交易,亦因該廢棄物經 環保局行政通知給被告之弟,被告之弟澄清是被告管理,故 兄弟交惡,被告否認故意,稱涉及廢清罪起訴,稱已覓律師 協助答辯,並稱有被告之母為使用人為證明等語。於6月26 日開庭,與律師討論再犯情事,稱土地之使用在場人有其母 等,被告仍持為代理其母與承租人簽訂出租,否認故意,澄 清再犯指示情節為一年餘前,當時被告之母中風傷及語言能 力,被告稱其母可表示意見等;稱涉及廢清罪起訴,提及開 庭時答辯,被指為有主觀犯意等,對司法人員有微詞,防 衛、反社會性。被告無明顯穩定之收入,注意被告財務並強 調不得觸法,指定向警勤區報到,以確認行蹤等節(見本院 前審上重訴卷二第227、229、233頁)。 第八十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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