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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支持與適應可能性(含家庭支持程度、社會人際支持程
度、教育 與就業能力)、犯罪風險、需求與處遇評估(含
保護因子、風險因子、處遇需求評估),認為被告日後遭遇
經濟需求或生活壓力的狀況時,不無循原來習慣或行為模式
反應之可能(見本院前審更一卷六第105頁),摘要析述如
下:
A.偏差與犯罪模式
早發、頻繁、多樣犯罪模式,早年偏差同儕、特殊生活環
境,親密關係薄淺而表面,成年後交友關係有限,且若日後
沒有建立穩固正當工作或職業技能、工作價值觀,不無持續
從事投機取巧、在違法邊緣、利用他人的獲利行為或生活方
式。唯應考慮被告年齡近70,即使未來有假釋出獄的可能,
其年齡亦已屆九旬(甚至更高),難以直接從事前開暴力行
為,然若身體心智仍健康無虞,則需有管理其偏差或暴力行
為風險之社區機制協助(見本院前審更一卷六第93頁)。
B.社會支持與適應可能性
(a)家庭支持程度:綜合評估被告的家庭支持結構與關係,
其顯示被告對家庭的連結以物質或經濟為主,依附與情
感連結則較薄弱。其過往人生規劃與發展多以自我為中
心。推估被告出獄後除原生家庭的兄弟願意幫忙外,無
法期待其前妻子女會接納被告,然被告自身自認仍有能
力找尋有錢女性來支持自己生活,對於與兄弟的情感依
附有限,而其價值觀仍以金錢物質為主,預期由家人提
供正向引導等社會復歸之幫助的可能性較低(見本院前
審更一卷六第95頁)。
(b)社會人際支持程度:從被告之工作、社會、同儕等互動
狀況發現,被告即使有多項犯罪前科並服刑多年,但仍
可以得到手足、少數朋友的信任和支持,顯示其具有相
當的人際與社交能力,在本次入監之前,被告的人際關
係很好,朋友常會來家中泡茶賭博,其人際相處型態屬
結交兄弟,以義氣相挺、稱兄道弟模式,被告也能慷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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