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倘被告經過矯正機構長期監禁、教化後,其再犯風險等 情,參酌五人鑑定團隊之鑑定意見,認為被告人格功能, 於自我方面:在認同上(identity) ,表現出自我中心, 毫不在意他人看法,尋求個人利益、權力及快樂,並有誇 大現象,而自我導向(self-directedness) 有所困難,缺 乏反思和理解自我的能力,只在意自我的回饋,而不考慮 社會道德或法律的標準。人際方面:難以覺察自己行動對 他人的影響,考慮他人感受的能力顯著受限,不關注他人 感受或痛苦,對於自己造成他人的傷害也缺乏悔意(同理 能力受損);對於維持長期彼此互動的親密關係的能力不 足,而是以利益作為考量,習慣操弄、欺騙,只追求立即 的滿足而不考慮後果(見本院前審更一卷六第107頁)。上 開人格特質,在被告成年後多樣化的前科紀錄,包括詐 欺、恐嚇取財、妨害自由、搶奪搶劫、偽造有價證券、傷 害、強盜、偽造文書、廢棄物清理等,顯示被告都是以自 我利益作為需求,而不遵循社會道德或法律的標準行事; 被告在離婚後,把與異性的交往僅建立在對方必須非常有 錢,不以尊重、付出、關愛等情感基礎建立的親密關係作 為目標,只在乎如何可以在關係中獲取對自己有利的資 源,以利用欺騙、言語、魅力去影響或操控他人;而在其 過往的犯罪行為當中,對家人與朋友也是以同樣方式來達 到自己目的,即使長期在監獄中,被告為了規避相關限 制,仍能以其操控朋友以會客其他獄友的名義來寄錢與食 物來獲取自身利益(見本院前審更一卷六第113頁)。則依 被告之人格特質及發展歷程判斷,其雖具有反社會人格的 普遍模式,然而缺乏負面情緒也使得改變行為變得更為困 難,被告並不會因為行為引發的負面情緒而有改變的動 機,僅憑著如何取得自己的利益作為決策依據,當在監控 不足的社區生活中,如果有合適的機會就很容易做出違反 法律或社會規範的行為(見本院前審更一卷六第115頁); 且目前對於反社會人格障礙症的心理治療模式是以認知行 第八十九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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