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刑法第271條第1項: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47條第1項: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錄】 本判決所引用卷證出處,均載為卷面編號以代各卷宗���原案號, 本案案卷編號對照如下: 編號 卷宗案號 ㈠ 卷宗代號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市警四分偵字 警卷一 第1040033784號卷 ㈡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市警三分偵字 警卷二 第1040017591號卷 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相字第1654號卷 相驗卷一 (死者賴○○) ㈣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4年度相字第329號卷 相驗卷二 (死者陳○○) ㈤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相字第1886號卷 相驗卷三 死者(死者陳○○) 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2693號卷 他卷一 一 ㈦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2693號卷 他卷二 二 ㈧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6449號卷 他卷三 一 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6449號卷 他卷四 二 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3601號 偵卷一 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3863號 偵卷二 第九十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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