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张某时,张帆、吕迎春、张航、张巧联极⼒阻挠,后公安⼈员在周围群众的帮助下,将6⼈制服 并抓获。被害⼈吴某某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上述事实,有第⼀审、第⼆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案发后查获的作案⼯具椅⼦、塑料笤帚碎块、拖 把碎块、被告⼈作案时所穿⾐服、鞋⼦、被害⼈吴某某的魅族牌⼿机(⼿机中有佐证案发原因的微信) 等物证,证⼈张某某、刘某、王某某等的证⾔,DNA鉴定意见、⼫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 笔录,“麦当劳”餐厅通道监控录像、“⾦都百货”超市收银台监控录像、证⼈刘某⼿机视频、公安⼈员执 法记录仪视频和同案被告⼈吕迎春、张航、张巧联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张帆、张⽴冬亦供认。⾜ 以认定。 ⼆、利⽤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事实 被告⼈张帆于2007年开始信奉“全能神”邪教,2008年,通过互联⽹与吕迎春认识并频繁联系。张帆认 可吕迎春为“全能神”的“长⼦”,并多次跟随吕迎春到招远市参加“全能神”教徒聚会。同年底,张帆在河 北省⽆极县⽼家先后发展被告⼈张⽴冬、其母陈某某(另案处理)及张航、张某等⼈加⼊“全能神”组 织。2009年,张帆与张⽴冬、张航等⼈从⽆极县先后来到招远市居住。同年夏天,张帆被“全能神”邪教 ⼈员范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确认为“长⼦”。此后,张帆与吕迎春在招远市城区及玲珑镇、蚕庄 镇、齐⼭镇等地,秘密纠合“全能神”教徒40余⼈、组织聚会百余次。其间,吕迎春、张帆印制、散发⼤ 量“全能神”宣传资料。张帆⿎动张⽴冬出资在招远市⼤曹家、⾦凤花园、⾦⽔桥等地租赁或者购买多处 房屋和店⾯,作为“全能神”⼈员的活动场所和住所。张⽴冬还出资购买两辆汽车,并开车接送吕迎春、 张帆等⼈到⼭东省青岛市、莱芜市、东营市等地参加“全能神”教徒聚会,宣扬“全能神”邪教教义。 ⾃2008年起,被告⼈张帆及吕迎春利⽤互联⽹,先后在“百度知道”、“新浪博客”、“搜狐博客”、“美国 中⽂⽹”等境内外⽹络空间内,制作、传播有关“全能神”的⽂章97篇,空间访问量共17万余次。其间,张 帆还将“全能神”教义《话在⾁⾝显现》转换成电⼦⽂档,保存在其计算机硬盘和U盘中,进⾏编辑、复 制、传播。 2010年11⽉后,吕迎春到招远市泉⼭路被告⼈张帆家中居住,被告⼈张⽴冬提供⽇常⽣活费⽤,还购买 了电脑、⼿机等⽤于共同修习“全能神”教义,并听从吕迎春、张帆指使,将家庭财产⼈民币1000余万元 奉献给“全能神”教会,存于吕迎春、张帆名下。2014年5⽉25⽇,吕迎春、张帆指使张⽴冬将张巧联从 ⽆极县叫到招远市,发展其为“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 上述事实,有第⼀审、第⼆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案发后查获的被告⼈宣扬“全能神”邪教的《话在 ⾁⾝显现》等书籍、记载学习“全能神”邪教“⼼得”的《灵修笔记》、⽤于传播邪教的汽车2辆及资⾦等物 证,证⼈陈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远程勘验⼯作记录、电⼦数据检验⼯作记录和同案被告⼈ 吕迎春、张航、张巧联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张帆、张⽴冬亦供认。⾜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张帆、张⽴冬基于“全能神”邪教的歪理邪说,视被害⼈吴某某为“恶灵”,采取⽤椅 ⼦、拖把打击、⽤脚踹踏头部等⼿段,共同将吴某某杀害,其⾏为均已构成故意杀⼈罪;张帆、张⽴冬 明知“全能神”邪教组织已被国家取缔,仍纠合教徒聚会,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发展邪教组织成 员,为邪教组织提供活动资⾦,破坏国家法律、⾏政法规实施,其⾏为均已构成利⽤邪教组织破坏法律 实施罪。张帆、张⽴冬犯数罪,应依法并罚。张帆、张⽴冬在公共场所故意杀⼈,两⼈打击、踩踏被害 ⼈头部的⾏为是造成被害⼈当场死亡的直接原因。张帆系故意杀⼈犯���的发起者、组织指挥者及主要实 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系主犯;张⽴冬系犯罪的主要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系 主犯。两被告⼈杀⼈意志坚决,犯罪⼿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极其严重,应当依 法严惩。第⼀审判决、第⼆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 合法。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三⼗五条、第⼆百三⼗九条和《最⾼⼈民法院关于适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东省⾼级⼈民法院(2014)鲁刑⼆终字第117号维持第⼀审对被告⼈张帆以故意杀⼈罪判处死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以利⽤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死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对被告⼈张⽴冬以故意杀⼈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以利⽤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宣告之⽇起发⽣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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