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开发公司和湖南湘西荣昌集团 200 万元和 600 万元的方式,吉 首市光彩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湖南湘西荣昌集团退出“三馆项目” 开发,曾成杰从而获取了“三馆项目”的整体开发权。 2003 年 11 月 5 日,被告人曾成杰和范吉湘在吉首市武陵东 路湘运宾馆四楼租房挂牌成立“三馆建设工程筹建处”,并刻制 “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印章。2004 年 1 月 8 日,曾成杰、范吉湘在没有公司注册资金的情况下,贷款 850 万 元,注册成立湘西吉首三馆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曾成杰任 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因曾成杰被人告发不具备出任公司法 定代表人的资格,2004 年 6 月 30 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由曾成杰变更为其妻邓友云(���案被告人,已判刑),曾成杰负 责公司一切事务。2006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南三 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8 年 5 月 22 日,公司名称变更为湖 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003 年 11 月, 被告人曾成杰和范吉湘在吉首市挂牌成立“三 馆建设工程筹建处”后,即开始在《团结报》 、 《湘西广播电视报》 等媒体上以大量广告虚假宣传三馆项目已由吉首市国土房屋综 合开发公司和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联合开发。 同时,曾成杰和范吉湘商议决定,以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 吉首开发部为集资主体,依托“三馆项目”,面向社会公众非法 集资。同月 15 日正式开始以《关于参与“三馆”开发项目的协 议书》的形式,以年回报 20%为诱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 资。至 2004 年 1 月 30 日,该集资主体才变更为湘西吉首三馆房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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