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案证据严重不足,完全不能形成证据体系。现有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且 相互矛盾,无客观证据锁定原伟东、汤凤武是凶手。公安机关出具多份情况说明称案卷 丢失、物证丢失,隐匿了大量证据材料。恐吓信复印件、画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6汤凤武在检察机关所作供述应予一并排除。张金平陈述与辨认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 无法锁定二上诉人是凶手。根据赵东辉证言,张金平先辨认了赵东辉,说明辨认笔录是 不合法、不真实的。 张金平在辨认之前看到被辨认人,然后再去辨认没有意义。杨长林亲属证言全来自于张 金平,作为传来证据没有补强作用。齐连强、刘长江的证言证明本案是“假案”,办案说 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本案事实严重不清,作案动机、作案工具、警服、行凶行为细节、现场遗 留的手表等都没有查清;案卷丢失、物证丢失,既然已无法查清,就应以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为由宣告无罪。 (四)死刑案件应适用最高最严格的认定标准,应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五)本案在程序方面存在严重违法情形。应宣告原伟东、汤凤武无罪。 汤凤武的辩护人张磊辩护主要提出:(一)关于上诉人汤凤武和原伟东的供述笔录合法性 问题。原伟东的供述已经排除,汤凤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亦被排除,依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汤凤武在检 察机关的两份笔录属于由于刑讯逼供而产生的重复性供述,依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 除。 (二)关于汤凤武有无作案时间的问题。王陆并未否认他和汤凤武一起回了东北。根据马 建丰、丁国兰、彭艳芬、王陆的证言,能够得出汤凤武没有作案 时间的结论。 (三)关于辨认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问题。赵东辉明确证实张金平辨认错误,所以张金 平的辨认不可靠; -7原伟东的辨认录像可以看出只有原伟东一人戴脚镣,可以推断汤凤武也是戴脚镣的,该 辨认系暗示、诱导、指引。张金平肯定看过被她辨认出来的这两个人在她家指认现场的 新闻报道,只是说辨认之后看到的。汤凤武供述、郝彦学的情况说明证实张金平在辨认 之前就已经见到了被辨认对象,张金平的辨认笔录不真实、不合法,不足以采信。 (四)关于画像照片的问题。张欣虽然证实是其所画,后根据画像锁定了汤凤武的作案嫌 疑。但是根据张欣、杨长生、赵东辉的证言,本案是有两张画像的,既然通过一张画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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