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述证据,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质证主要认为:
1.证人时长青证言内容存疑,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赵东辉证言系孤证,与本案无关联
性;
-322.录音录像来源不合法,且经过剪辑修改;录音通话主体是否是刘涛无证据证实;
3.证人马建丰、丁国兰、王陆的证言相互矛盾;
4.彭艳芬推翻之前证言无合理理由。
针对原伟东、汤凤武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检察机关出庭意见,根据本案的事
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作案时间。原伟东、汤凤武辩称案发前和王陆、朱百成、赵金娟一起到保定满
城监狱探望王陆的外甥刘涛,后原伟东与时长青、汤凤武与王陆分别回到东北,不具备
作案时间,但二人对去保定及回东北的具体时间未予明确,相关细节辩解前后不一、自
相矛盾,亦与证人证言相互矛盾。辩解及辩护所提原伟东、汤凤武不具有作案时间的意
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人汤凤武的供述。依二上��人原伟东、汤凤武及其辩护人申请,二审庭审
启动了对汤凤武供述收集合法性调查,因不能排除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合理怀疑,当庭
依法对汤凤武在侦查机关所作的供述予以排除。
汤凤武在检察机关的两次有罪供述自然流畅,所供述二人为杀人预谋、踩点、准备工
具、药狗、穿警服、骑自行车去作案现场、扔药、踩肩入院、进院捆人堵嘴、女主人回
家、因担心枪声大而持镐刨人刨狗等主要作案情节一致,且与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
告、被害人陈述主要情节相互印证,
有的细节如因担心枪声大用镐刨、穿警服假装查夜亲历性较强。检察机关对汤凤武的讯
问符合规定,汤凤武所提检察人员讯问时有侦查人员跟随并威胁其的理由无证据支持。
-33综上,对汤凤武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供述的合法性、真实性认可,予以
采信。汤凤武及辩护人所提该供述属于受刑讯逼供影响作出的重复性供述,应予排除的
意见及理由不予采纳。
(三)关于被害人张金平陈述。被害人张金平现场见证二上诉人作案,多次陈述的案件主
要情节,如案发前自家狗被下药、收到恐吓信、各被害人在房间内所处的位置、二人作
案穿警服、其他被害人被捆被堵嘴、凶手持镐刨被害人、刨狗、凶手走时从外面反锁门
等与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被告人供述均相互印证,且证人杨长生、杨长虹、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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