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被害人父亲,195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安达
市。
诉讼代理人颜承星,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辛龙,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大连日新家具有限公司总经理,
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因本案于2015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
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秀复,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付君,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龙犯故意杀人罪,于
目录
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
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辽02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辛龙提出上
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辽刑终408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审判决
认定的事实未排除合理怀疑,定案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为由,撤销本院(2016)辽02刑初20号刑
事附带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我院重新审判。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
23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秋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
人辛龙及辩护人赵秀复、杨付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及诉讼代理人颜承星到庭参加诉
讼。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5日19时至3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辛龙在辽宁
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A2区53号楼2单元9-4被害人张某2家中,因感情问题二人发生激烈争吵,
并发生撕扯,后二人在该室的卫生间内,因被害人张某2大声喊叫,辛龙用手捂及睡服堵嘴的方
法,致张某2机械性窒息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张某2系口鼻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以下证据:
(一)证明本案来源及被告人到案情况等证据
1.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来源及被告人到案经过。
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了辛龙的皮带一条、手表一块、钥匙一把、
手机一部、钱包一个、中国银行卡二张、邮政储蓄卡一张、人民币1453元、外币一张;依法扣押
了张某3的钥匙一把。
领取物品证明证实,张某2红色皮包内的身份证、蓝色钱包、现金3305元、账本、记事本、
钥匙已由张某2的弟弟张某3于2015年3月9日领取走;张某2颈部配戴的银色金属项链、双耳配戴
的银色金属耳钉已由张某2的姐夫刘某1于2015年3月12日领取走。
3.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4.证人马某(系泉水美城盛景小区保安)证言证实,2015年3月5日6时40分左右,我在小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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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站岗。一个捡破烂的老太太过来告诉我,53号楼楼下躺着一个人。我和另一个保安王某1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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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那儿走,我发现一个女的躺在53号楼2门洞北侧前的草坪上,好像是死了。我于是打电话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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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证人王某1(亦系小区保安)证言与以上证言一致,其还证实,当天6时20分多,我听一个捡
破烂的老头说,2单元墙根方向躺着一个人,我和马某过去后,看到一个女的躺在地上���
5.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2015年3月6日6点20分,我看见泉水A2区53号楼的2单元和3单元之间
草地上,躺着一个人,身上穿着一套粉色的秋衣、秋裤。我打电话让我婆婆赵某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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