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 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 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 目录 无罪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 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 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百四十一条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 决、裁定: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 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 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 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 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 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 指导 止审理; 案例 推荐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 案例 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 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 何罪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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