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的鉴定意见,鉴定程序合法,论证合理,结论客观 准确。连恩青的诊疗过程经浙江省台州市医学会、浙江 省医学会鉴定,鉴定意见为医院不存在医疗过失。各被 害人在医疗过程中并无过错。浙江省温岭市第一人民医 院将连恩青的姓名、年龄等个人信息登记错误,复查期 间又出具了并非当日检查的CT检查报告单,工作存在 失误。医院对连恩青的病情进行了会诊,并对上述问题 及连恩青的投诉事宜进行了解释和修正。各被害人对医 院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并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恩青因对浙江省温岭市第一人民医 院的治疗效果和投诉处理事宜不满,到医院持械行凶, 故意非法剥夺医生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 受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 段特别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 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 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 定如下: 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刑一终字第50号维 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连恩青死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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