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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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訴
上 訴
即 被
人
人
告
114年度台上字第1276號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林蓉蓉
楊鴻儒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殺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第二審更審判決(112年度上重更二字第4
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3601、2386
3、29720、30204、30632、306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
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
違背法令為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
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
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
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
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結果,認定上訴人即被告楊鴻儒(下稱被告)有
其事實欄所載殺害被害人陳彰客、賴光雄(下合稱被害人
等)及遺棄屍體共2次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被告部分
不當之科刑判決,改判依想像競合犯,各從一重論被告以殺
人罪,各量處無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及諭知相關
沒收,暨定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已詳敘調查、
取捨證據之結果及得心證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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