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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發回後,原審囑託跨領域鑑定團隊(包括犯罪學家、
法律專家、精神科醫師、心理師及社工師)所作之刑法第57
條第4、5、6款量刑前調查∕鑑定報告之鑑定意見,及被告
察覺檢警介入追查後即倉皇逃匿,經拘提到案乃誇飾推諉之
犯後態度,暨其前科累累,並有盜匪搶劫之前案紀錄,素行
不佳,歷經監所教化及假釋保護管束後仍未悛悔改過等個人
情狀,以及被害人家屬之意見等事由,認不足作為下修被告
刑度之有利依據。又刑事妥速審判法(下稱速審法)第7條
係為兼顧程序正義與司法效率,非僅限於被告自白犯罪始有
適用,亦不得僅因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即將訴訟遲延歸責
於被告,否則有違憲法所保障之妥速審判權。本件因欠缺直
接證據,須透過詳實調查間接證據,相互印證,縝密推理之
訴訟程序,以認定犯罪事實。原審已依本院前2次發回意旨
再為調查釐清,踐行嚴謹之訴訟程序,詳述其評價過程,且
說明本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惟無證據顯示訴訟程
序之延宕係因被告逃亡而遭通緝、因病停止審判、另案在國
外羈押或服刑,或有以故意聲請迴避等方式,拖延訴訟進行
而造成案件延滯,經綜合考量案件複雜程度與事實認定、法
律適用仍需進一步釐清之必要性,難認訴訟遲延可歸責於被
告,其受迅速審判權利之侵害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
要,因而依速審法第7條規定,予以減輕其刑。再就被告所
犯2罪,各依速審法第7條規定減輕其刑後,審酌其犯罪行為
之重大性及刑罰個別化情狀,均判處無期徒刑,並宣告褫奪
公權終身,及定應執行之刑,符合刑法第64條第2項規定之
處斷刑上限範圍,且就各項量刑因素詳為說明,兼顧應報、
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之刑罰目的,考量相關刑罰政策與人權
保障,並非以被告年長作為減輕刑度之有利考量,且已納入
被告犯行所生危害、犯後態度及前述鑑定意見等事由綜合審
酌。所為判斷說明,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所揭
示:死刑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
須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標準。並無逾越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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