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少平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3 of 7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6%9D%9C%E5%B0%91%E5%B... 1、2007年10月,被告人杜少平受邀协助江少军处理江与被害人姚某甲的纠纷���事毕,杜少平又向 姚某甲索要1200元“月月红”(当地登门道歉习俗),姚某甲未给。2008年2月26日,杜少平纠集多 人到湖南省新晃县××镇街道姚某甲经营的药店再次找姚要钱并打伤姚,姚某甲持斧头将杜少平等人 赶走。杜少平认为丢了面子,当天晚上纠集姚才林、刘发朋与田必军、廖志权(二人均另案处理) 等人持钢管、刀具等在姚某甲药店门前叫骂、威胁,并打砸药店卷闸门。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现场提取的斧头,欠条、协议、补充协议、 刑事判决书、病历资料等书证,证人杨某甲、姚某乙、杨某乙等的证言,被害人姚某甲的陈述,现 场勘验、检查笔录,同案被告人江少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杜少平亦供认。足以认定。 2、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杜少平不满被害人杨某某(时年20岁)追求其女友,纠集戴某某 (另案处理)等人在湖南省新晃县交通规费征稽所附近一饭店打了杨某某一耳光。同年5月15日,杜 少平又纠集刘某某、戴某某、张某(另案处理)等人驾车前往新晃县交通规费征稽所,刘某某、戴 某某、张某等人持一把汽车方向盘锁冲进征稽所宿舍殴打杨某某,致杨某某轻微伤。其间,杜少平 还与姚才林商议,由姚才林采取威胁、恐吓手段向杨某某索要钱款,后杨某某被迫按姚才林的要求 给杜少平1万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现场提取的方向盘锁,住院病历、诊断资 料、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戴某某、张某、刘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伤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同案被告人姚才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杜少平亦供 认。足以认定。 3、2009年3月2日晚,江少军的堂兄江某甲因病在湖南省新晃县扶罗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期间死 亡,经协商卫生院同意赔偿1.8万元给死者家属。为索要更多赔偿,江少军应侄子江某乙要求联系被 告人杜少平帮忙索赔。后杜少平与江某乙约定由其出面找卫生院索赔,增加的赔偿款二人平分。 2009年3月3日18时许,杜少平纠集姚才林、杨某甲(另案处理)到卫生院,与江少军一同向卫生院 索要高额赔偿,在卫生院内哄闹、聚众造势,并对卫生院协商代表进行威胁、辱骂、恐吓,卫生院 被迫同意赔偿江某乙3.6万元。事后,杜少平从江某乙处分得9000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病历资料、调解协议书、记账凭证、领据等 书证,证人江某乙、江某丙、杨某乙等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同案被告人江少军、姚才林 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杜少平亦供认。足以认定。 4、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杜少平为找被害人吴某某讨要高利贷借款,单独或纠集杨华、杨松等人先 后5次对吴某某寻衅滋事。其中2012年9月间,杜少平先是纠集杨松、姚才林、杨华在湖南省新晃县 原“×××××”饭店内辱骂并殴打吴某某,接着又与杨松将吴某某带至新晃县造纸厂附近的高速公路高 架桥下面,指使三名未成年女子轮流打吴某某耳光,后又在其驾驶的汽车内用匕首捅刺吴某某的左 腿膝盖部位两刀。2012年10月19日,杜少平指使杨澄与杨松在新晃县凉伞镇中巴车停靠点拦截吴某 某,吴某某被逼到新晃县公安局凉伞派出所躲避。2012年11月前后,杜少平纠集杨华、杨松等人在 新晃县凉伞镇八江口村吴某某承包的工地上采取辱骂、恐吓手段,强迫吴某某将工地上的木架子低 价变卖后偿还所欠杜少平的高利贷借款。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借条复印件、银行流水账单���视频截图等书 证,证人胡某某、杨某甲、杨某等的证言,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 笔录,同案被告人姚才林、杨澄、杨华、杨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杜少平亦供认。足以认 定。 26/02/2025,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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