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青鼻部疾病治疗情况的病历、就诊卡、CT片、CT检 查报告单、投诉记录及连恩青作案前在上海市精神卫生 中心治疗的相关记录等书证;证人蔡某甲、丁某某、马 某某、江某乙、张某、李某某、许某某、陈某甲、蒋某 某、邵某甲、邵某乙、江某丙、蔡某乙、郑某某、邵 某、蔡某丙、林某某、陈某乙、连某某、连某的证言; 被害人江某甲、王某乙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活体鉴 定意见,从尖刀上检出被害人王某甲和江某甲血迹及连 恩青生物物质、从铁锤上检出王某甲生物物质、从连恩 青左拇指指甲内检出王某甲血迹、从连恩青裤子上检出 王某甲和江某甲血迹、从连恩青鞋子上检出王某甲血迹 的DNA鉴定意见,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司法鉴定所关于 连恩青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 浙江省台州市医学会和浙江省医学会关于浙江省温岭市 第一人民医院对连恩青诊治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失、不 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 查笔录,辨认笔录;记录连恩青部分作案情况的医院监 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连恩青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复核期间,被告人连恩青的辩护律师提出,连恩青 作案时刑事责任能力有问题,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司法鉴 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存在瑕疵,申请重新鉴定;浙江省 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诊治连恩青疾病及处理连恩青投 诉过程中存在过失。经审查认为,连恩青预谋犯罪,有 现实的作案动机、明确的作案对象,知道杀错人后能及 时中止,并有明显的自我保护意识,在作案过程中存在 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浙江省 立同德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连恩青患有疑病症,但 作案时意识清晰,作案动机现实,辨认和控制能力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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