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焕晶放火、盗窃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2 of 4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8%8E%AB%E7%84%95%E6%99... 向朱借钱。22日2时至4时许,莫焕晶通过手机上网查询“打火机自动爆炸”“沙发突然着火”“家里窗帘 突然着火”“放火要坐牢吗”“火容易慢燃吗”“火灾起点原因容易查吗”等与放火有关的信息。4时55分 许,莫焕晶在朱某家客厅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引燃客厅沙发、窗帘等易燃物品,导致火势迅速蔓 延,造成屋内的朱某及其子女林某2(被害人,男,殁年10岁)、林某3(被害人,女,殁年7岁)、 林某4(被害人,男,殁年4岁)四人被困火场,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并造成××室房屋、家具和 邻近房屋部分设施损毁。其中,××××室精装修、部分构件材料和××××室及该单元××××室、×××× 室幕墙的损失共计2577052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莫焕晶所住房间内提取的 作案工具黑色打火机及赃物手表、项链、手镯等物证的照片,当票、赎当凭证、收款收据、质押担 保借款合同、证实被害人朱某、证人胡某和莫焕晶等人报警的报警记录、证实莫焕晶负有高额债务 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书证,证人陈某、杨某、吴某、黄某、麦某1、麦某2、张某等的证言,被 害人林某1的陈述,DNA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火灾现场调查报告、消防调查报 告,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截图,证实莫焕晶案发前通过手机上 网查询与放火有关信息的手机检验报告、现场监控视频、典当公司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莫 焕晶亦供认。足以认定。 二、盗窃事实 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莫焕晶在从事住家保姆工作期间,盗窃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路 ××××花园×幢××××室被害人徐某家的茅台酒2瓶,被发现后赔偿钱款;多次盗窃上海市浦东新区 ×××路×弄×号楼×××被害人周某家的戒指、项链等财物进行典当,被发觉前赎回归还;盗窃上海市 ××路×××弄×××号李某家同住保姆被害人汪某的现金6500元,被发现后退回钱款。 被告人莫焕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事实。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扣押的赃物戒指、项链等物证的照 片,当票复印件,证人麦某1、李某、王某等的证言,被害人徐某、周某、汪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 见,证实被告人莫焕晶到案后主动交代盗窃事实的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莫焕晶亦供认。足 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焕晶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莫焕晶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莫焕晶经预谋在高层住宅内放火,致四人死 亡和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 法惩处。虽然莫焕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放火罪行,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 会的危害程度,对其所犯放火罪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莫焕晶多次窃取他人巨额财物,但其归案后 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行,系自首,对其所犯盗窃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对莫焕晶所犯 数罪,应依法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 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 定,裁定如下: 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刑终82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莫焕晶以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05/12/2024,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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