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曾成杰集资诈骗案刑事裁定书 (全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2)刑二复 43282497 号 被告人曾成杰,曾用名曾维亮,男,汉族,1958 年 11 月 1 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高中文化,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 限公司总裁,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杨世村 7 组 23 号,住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湘西自治州”)吉首 市商贸大世界 B1 栋 601 室。2008 年 12 月 18 日被逮捕。现在押。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 告人曾成杰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 2011 年 5 月 20 日以(2010) 长中刑二初字第 0029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成杰犯集资诈 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曾成杰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 于 2011 年 12 月 26 日以(2011)湘高法刑二终字第 60 号刑事判 决,驳回曾成杰的上诉,维持原审对曾成杰的判决,并依法报请 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 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2003 年 6 月,经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常委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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