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收到现金集资总额 28.25 亿余元,集资转存总金额 6.27 亿余 元;已退集资本金总金额 16.81 亿余元,其中现金退本总金额 10.54 亿余元,转存退本总金额 6.27 亿余元;支付集资利息总金 额 9.41 亿余元;集资涉及人数 24 238 人,集资累计 57759 人次, 仍有 17.71 亿余元的集资本金未归还。集资总额减去还本付息的 金额后,曾成杰集资诈骗金额为 8.29 亿余元,造成集资户经济 损失共计 6.2 亿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借款 合同、转帐支票、进账单、中国人民银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湘西监管分局出具的证 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馆公司从业人员名单》、《股 东会决议》 、 《授权委托书》 、 《劳动合同书》 、 《任职文件》、 《关于 参与开发“三馆”项目的协议书》 、 《物业认购协议书》 、 《吉首商 贸大世界房屋认购承诺书》 、 《吉首商贸大世界物业认筹投资合同 书》、《吉首商贸大世界房屋认购金领取登记表》、记账凭证、收 款收据、《三馆公司招商引资办法》、三馆公司宣传资料、《宣传 协议》 、 《广告协议》等书证,证人范吉湘、金孟贤、张昌政、杜 崇烟、杜崇旺、石先英等的证言,被害人李华、吴安英等的陈述, 湖南省华信司法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和同案被告人曾正、邓 友云、宋长银、张宏霞、陈容花、陈喜深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 告人曾成杰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 诱饵,使用诈骗方法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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