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馆公司) 。 2004 年 1 月 30 日,被告人曾成杰决定以三馆公司的名义对 外集资,并先后增加了与集资户签订《三馆物业认购协议书》、 《吉首商贸大世界房屋认购承诺书》 、 《吉首商贸大世界物业认筹 投资协议书》、《吉首商贸大世界物业认筹投资合同书》,直接向 集资户开具《借条》、《收据》,发售钻石卡、金卡、银卡、普卡 等集资形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集资。2004 年 7 月起,为继续 筹措项目启动资金,曾成杰、范吉湘先后两次向李德高息借款 2000 万元。 至 2008 年 8 月, 三馆公司陆续归还李德本息共计 4065 万余元。2004 年 10 月 22 日,吉首商贸大世界一期工程正式动 工,同年 12 月 9 日,一期 A 栋 7339.71 ㎡面积取得预售许可。 2005 年 1 月 8 日,吉首商贸大世界正式开盘,同年 2 月 3 日, 一期 B、C 栋 37392.34 ㎡面积取得预售许可。至 2008 年 8 月 28 日,该一期工程共计销售回款 8400 万元,三楼以上的大量商铺 房产滞销。 在以上三馆公司极度缺乏资金和经营亏损的情况下,被告人 曾成杰为了保持资金链运转,设计了多种集资模式,并组织宋长 银、曾正、张宏霞、陈容花、陈喜深(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 等人积极开展非法集资吸纳社会资金。为了最大量地集资,曾成 杰不顾自身兑付能力,与吉首地区其他非法集资公司盲目攀比集 资利率,反复多次提高三馆公司的非法集资利率。从 2003 年 11 月至 2008 年 8 月,曾成杰先后使用多种集资形式向社会集资, 将集资利率从月息 1.67%逐渐提高至 10%。同时曾成杰还给三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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