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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於案發當日協力積極找尋A女下落至覓得A女方休,迨前
述錄影畫面保存期限經過,本案恐乏對被告定罪之充分事
證,基此,難以寬認被告犯後態度尚可。
4.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
⑴被告先後接受高雄榮總、凱旋醫院實施精神鑑定與接受屏安
醫院實施量刑前評估調查,在該過程中訪談被告本人、被告
家屬後,可知被告幼年時期家庭結構不穩定、原生家庭變動
不安,養父酒癮家暴、母親有性格違常表現而罹患情感性精
神病,親職功能不良致被告缺乏穩定且一致之管教,使被告
依附關係的建立與維持能力皆受到影響,被告在該等生長背
景下,自國小起之成績表現欠佳,國三即輟學,在學期間受
同儕影響而出現曝險行為,國中中輟學業以及之後的抽菸、
飲酒、使用毒品行為,以及在就業階段時對工作的選擇與之
後參與詐欺犯罪,都能見到被告為尋求旁人認同以及衝動行
事而未能對行為後果多加衡量的影子等情,有高雄榮總精神
狀況鑑定書、高雄市楠梓區莒光國民小學105年9月1日高市
莒光教字第10570476000號函暨附被告國小時期獎懲、操
行、成績及老師評語資料、凱旋醫院精神鑑定書及屏安醫院
量刑前評估調查報告書在卷可稽(見本院上重訴卷第116至1
23頁;本院更一卷一第118至122頁,本院更一卷二第202至2
11頁;本院更四卷四第53至137頁),由前述資料另可知,
被告就讀小學期間出席情形尚可,且師長多次不吝肯定被告
熱愛體育、運動之一面,並曾給予被告「精神好」、「合善
樂群」等正面評價。惟縱被告幼時缺乏家人之悉心管教且曾
身處家暴環境,然本案係屬與家庭暴力較乏直接關聯之隨機
強盜殺人案,尚難就前述事項給予「特別同情」之考量、斟
酌,且於充分考量該等應為被告利益而斟酌之情狀後,猶無
從稍解被告本案刑責重大之認定。
⑵被告於91年10月15日因女友懷孕而第1次結婚,婚後育有1
女,之後因雙方感情不合及被告另結交女友之故,於95年5
月22日兩願離婚,嗣或與後續結交之女子共同生活,單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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