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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遂取之翻搜其內財物,過程中另有數枚硬幣、零錢滾落
至車內椅縫處,惟未取得財物(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詳後述)。期間劉志明又褪(扯)下A女之內衣、褲子,並
咬下A女之右乳頭吐棄車內,且以食指插入A女陰道而對A女
強制性交得逞(加重強制性交犯行部分未經上訴而確定),
嗣將鐵鎚丟在後座,及以乙車後座之衛生紙擦拭手上血跡,
最後自電門處取下乙車鑰匙,將A女藏在乙車右後座前方踏
板反鎖在車內,約於同日11時25分稍前數分鐘,騎乘甲車離
去,途中將乙車鑰匙隨手丟棄。A女於劉志明離去後,終因
頭部合計受有14處鐵鎚敲擊傷,造成頂骨與額骨凹陷性粉碎
性骨折,大腦左額葉破裂及挫傷(6.5×2.5公分),大腦左
顳葉腦挫傷(7×5公分),大腦左枕葉腦挫傷(4×1.5公
分),左顱腔硬腦膜下腔出血(解剖時顱腔內尚餘20毫
升),頭部大量出血,因而神經性與低血容性休克死亡。劉
志明離開現場後,先將甲車騎回高雄市○○區○○街0號住
處,再前往高雄市鳳山區欲找程裕卿,復將其犯案時所穿著
之深色上衣、長褲、黑色外套,丟棄在高雄市鳳山區鳳山體
育場旁公園男廁內垃圾桶中。嗣因A女之夫B男(真實姓名年
籍詳卷)發現A女直至傍晚尚未返家,且自長女C女(真實姓
名年籍詳卷)處得知A女係外出至市場買菜,便偕同家人前
往市場尋找,而在哈囉市場旁上述停車格找到乙車,因該車
車門均遭上鎖無法開啟,B男報案後以手電筒照射車內,始
發現A女疑似在乙車右後座踏板上,因擔心A女安危,遂一方
面通報消防隊,另方面以鐵鍬敲擊乙車左後車窗,警消適於
車窗玻璃遭敲破時之同日晚間7時55分許到場,隨即發現A女
已身亡。員警嗣依自車內查扣之前述鐵鎚1支等跡證,循線
掌握劉志明涉嫌重大,於103年12月7日14時36分許,在高雄
市楠梓區台糖量販店美食街出入口拘提劉志明到案,員警並
於同日15時31分許,在劉志明上址住處,扣得劉志明犯案當
日所戴之銀色半罩安全帽及所穿之黑色休閒鞋(扣押物品目
錄表記載為皮鞋);於同日16時10分許,在上址鳳山體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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