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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被告欠款且表現不佳,足徵被告欠缺負責感、自我中心之
人格特質。
5.被告有無更生改善可能性(或稱教化可能性)
⑴被告前經高雄榮總鑑定符合反社會型人格障礙,又反社會型
人格障礙並非精神疾病,並無精神醫療介入治療之空間,有
高雄榮總精神狀況鑑定書、高雄榮總105年2月4日高總精字
第1051100013號函、高雄榮總105年7月26日高總精字第1050
002916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上重訴卷第122頁反面、第132
頁反面;本院更一卷一第65頁)。嗣經凱旋醫院再為鑑定之
結果,僅為被告「疑似」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等情,有凱
旋醫院精神鑑定書在卷可參(見本院更一卷二第209至210
頁),復據鑑定人即凱旋醫院鄭塏達醫師於本院更一審審理
時陳述:很難明確認定被告就是反社會人格等語在卷(見本
院更一卷三第87頁反面);至經屏安醫院進行量刑前評估調
查,則認為被告雖曾有反社會行為,但無證據顯示其前述反
社會行為屬於持續且反覆的行為樣態,也無法證實被告存在
「廣泛地漠視及侵犯他人權益」的行為與思考模式,對其犯
行也非不知悔恨或缺乏愧疚感,自不符合「反社會人格障礙
症」之診斷,有屏安醫院量刑前評估調查報告書在卷可憑
(見本院更四卷四第127至129頁),並經鑑定人即屏安醫院
孫成賢醫師於本院審理時陳述在卷(見本院更四卷五第15
頁),是本院在進行被告有無更生改善可能性之審酌時,即
不能以被告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而為不利被告之認定,首
應指明。
⑵被告經本院前審送請高雄榮總就被告有無「矯正教化」及
「再社會化」合理期待之事項進行鑑定,嗣經該院函覆:本
院先前鑑定書及復函內容,乃基於被告長期性格及行為模式
之建議,並非對被告是否有矯正教化及再社會化可能之精神
評估;矯正機關之監禁、教化功能並非精神醫學之專業,故
被告是否有經矯正教化而再社會化及降低再犯率之可能與期
待,實非精神醫學所能預知,有高雄榮總105年7月26日高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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