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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我看到A女好像要醒的樣子,就再用鐵鎚敲A女頭部等語
(見他字卷第21頁),較諸其於本院更一審審理中關於其並
非因為發現A女甦醒,而是氣憤自己無法將乙車駛離,一時
情緒失控,方再度出手敲擊A女數次所辯,始符事實而堪採
信。則被告在第1次敲擊A女致其癱倒後,竟持續重擊A女頭
部之緣由,係為防免強盜乙車之舉因A女甦醒而受阻無訛,
被告在第1次敲擊A女頭部「後」之持續重擊A女頭部舉動,
與最初之強盜乙車兩者間,顯具高度密切關聯,併予認定
之。
4.另就被告既有甲車可供騎乘前往鳳山一帶尋找程裕卿,何以
又下手強盜乙車,被告乃供稱:之前曾騎機車去鳳山找過,
犯案當時是想說開車比較好找,也沒有那麼累;不認識A
女,看A女買菜回來要上車,我就突然想搶A女的車,是隨機
挑A女下手犯案等語(見原審卷第164頁;聲羈卷第13頁;他
字卷第20、25頁),可見被告係找尋程裕卿未果後,騎乘甲
車逛至哈囉市場小公園休憩後,為圖自身之便利、輕鬆,蓋
駕駛汽車自左營區之哈囉市場前往鳳山區,相較騎乘機車可
能更為省力,即在沒有特定目標之情況下,隨機在哈囉市場
旁公有停車場,任擇與自己素無淵源之A女下手,並旋予付
諸實施,可認被告本案所為,乃隨機、偶發性犯罪,並非與
A女有隙,事先謀劃、針對A女下手。告訴人B男固認被告事
先將鐵鎚鋸短、方便攜帶,及在A女停車格附近等待A女買菜
回到乙車才下手,屬計畫性犯罪,惟被告鋸短、攜帶鐵鎚之
舉,係因不滿程裕卿與其斷絕聯繫,目的在恐嚇程裕卿,此
據被告自始陳述明確,自難認被告此舉係針對A女之計畫性
行為;再者,依卷內乙車行車紀錄翻拍照片所示(見警一卷
第118頁),被告騎乘之甲車原在A女駕駛之乙車前方,嗣乙
車自甲車左方超越,然此僅能認定被告、A女雙方曾駕車在
哈囉市場旁道路(蓮潭路)相遇,尚難以此認定被告於案發
前即有跟蹤A女或事先安排、規劃本案犯罪流程,告訴人B男
此部分主張,容有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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