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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女遭加害後之慘狀,本院於審理中觀覽相關卷證,亦對A女
遭害慘狀深感震驚及痛心,則出於搶救A女之目的,不惜採
取自行以鐵鍬敲破乙車車窗下策之A女至親,在破窗後、毫
無心理準備下驟見該情,精神及情感上受有莫大痛苦,非文
字所能形容。
3.被告犯罪後之態度
⑴被告在偵審程序中,對於本案強盜殺人之客觀犯罪事實,固
屢坦言不諱而幾無爭執,並曾於原審自行求處極刑,且甘服
原審之死刑判決而未提起上訴,另數次提出書信請求A女家
屬諒解(見偵一卷第90頁;原審卷第81至82、99、192頁;
本院更一卷三第243至245頁),惟被告除此之外並無其他積
極取得A女家屬原諒之行為,又被告於原審時,就A女家屬所
提出之求償亦僅表示:我沒有辦法,因為家裡環境也不是很
好,我本身也是有申請中低收入戶,家裡也有貸款等語(見
原審卷第192頁),毫無勉力彌補自身所造成損害之意。且B
男及D男於原審陳述意見時均認為:由被告在開庭過程摳指
甲、搖腳、嘴角微笑等行為,不相信被告確實懺悔,與被告
寫信道歉的行為不符等語(見原審卷第294至295頁),足認
被告犯罪後僅係消極認錯,並未盡力稍予彌平、填補A女家
屬之傷痛、損害。
⑵被告於歷次事實審就「殺人犯意有無」此一關鍵事項,或當
庭明確否認,或以「一時緊張」、「行為時業已酒醉,因而
易怒且無法控制自己之行為,甚或全然不知悉自己所為」等
語飾詞開脫,則被告既不曾當庭積極明確坦認錯誤,更難認
其犯後確具悛悔真意,又如何取得A女家屬對其稍予諒解?
⑶被告於案發後有將作案時所著衣物丟棄於距案發地點十餘公
里之鳳山區等積極滅證之舉,則被告於作案後本企圖脫罪,
彰彰甚明,且以A女業遭被告藏匿於乙車後座前方踏板此一
不易遭人發現處所,及乙車又係依規定停放在公有停車格
內,而乏啟人疑竇致不得不貼窗探看車內情形之可能,暨路
口或販賣鐵鎚店家之監視錄影畫面均有保存限期,若非A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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