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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理論而言,被告母親、被告姊姊及被告女兒對於被告的情
緒支持度高,被告和家庭成員互動關係大致良好,能給予被
告關懷與安全感;就品行相關事實調查結果,被告成年後與
人發生衡突與破壞物品行為多是在飲酒後發生,被告除詐欺
罪前科以外並無其他暴力犯罪的前科紀錄,詐欺罪假釋期間
及服刑期滿後也未再出現違法紀錄,在矯正機關服刑期間也
無重大異常違紀行為,被告雖曾有反社會行為,但無證據顯
示其前述反社會行為屬於持續且反覆的行為樣態,也無法證
實被告存在廣泛地漠視及侵犯他人權益的行為與思考模式,
對其犯行也非不知悔恨或缺乏愧疚感,不符合「反社會人格
障礙症」之診斷;就智識程度相關事實調查結果,被告最高
學歷為國中三年級肄業,學業成績不佳,智商分數落在中等
程度,未落後於其生理年齡;此外,就被告過去飲酒樣態以
及飲酒對其生活功能、人際關係、職業功能的影響,被告於
案發前符合酒精使用障礙症中度的診斷,飲酒後出現的激
躁、去抑制化以及絕望感常會衍生出自我毁滅的行為、衝動
行為、情緒失控,進而使發生傷人或殺人行為的機會增加,
雖然是屬於高復發性的疾病,但藥物、心理治療、社會因子
的使用與介入仍有助於酒精使用障礙症的治療等情(見本院
更四卷四第51至137頁)。又據鑑定人即屏安醫院孫成賢醫
師於本院審理時陳述:依附關係部分需要長期性的心理治
療,涉及將來生活環境的穩定性是否足夠支持被告,酒精使
用部分可以做醫療上的協助、介入,如透過藥物或心理治療
協助其減少飲酒;鑑定過程中被告能理解到過去飲酒狀況,
這次飲酒後對其行為的影響,鑑定時被告是有意願接受這方
面的處遇,之後還要搭配其他環境因素、社會因子以順利達
到戒除酒癮;單就醫療而言,酒癮的戒治、依附關係的心理
治療,都是可以進行的,被告是否具回歸社會可能性,就醫
療部分可以處理,其他部分我無法判斷等語(見本院更四卷
五第10至19頁)。準此,就醫療角度而言,尚不能完全排除
被告具有更生改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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