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对光反射消失,仅是通过呼吸机辅助呼吸。
30. 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9BL0165号鉴定
书证明:
尸表检验:
头面部:鼻根部可见横条形切划创1处,长2.3厘米。右
上眼睑可见横条形划伤1处,长1.5厘米。右眼外下弧形
划伤1处,长1.1厘米。右下颌缘处横条形划伤2处,长
分别为3.8厘米、3.6厘米。右颧部可见片状皮下出血,
边界不清。自下颏左侧经右下颌缘至左耳下可见条形创
口1处,创口长10.0厘米,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角
锐,创深达肌层。下颌下偏右在6.0厘米×4.0厘米范围内
可见条形划伤多处,最长5.5厘米,最短0.4厘米,其间
可见条状表皮缺失1处,边缘较整齐,长3.0厘米。
颈项部:颈前可见横条形复合创,创口长16厘米,创缘
伴多处皮瓣、切迹,创口皮瓣较整齐,创角锐,创底深
达颈椎;上下创缘伴有条形切划伤多处;复合创下方可
见横条形创口1处,创口长1.2厘米,创缘整齐,创角
锐,周围伴皮下出血。颈部左侧可见横条形创口1处,
创口长5.5厘米,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角锐,创深
达肌层,其下方可见条形划伤1处,长2.0厘米。颈部右
侧可见条形创口1处,创口长7.2厘米,创缘整齐,创壁
光滑,创角锐,创深达肌层。颈部右侧可见片状皮下出
血1处。项部偏右可见小条形划伤2处,长分别为0.6厘
米及0.7厘米,其左侧可见片状皮下出血1处,大小为2.0
厘米×1.2厘米。
19
選擇目標文字3
連接到段落
連接到實體
取消高亮顯示
新增到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