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1扎刺,足见其人身危险性极大;孙文斌在医院急诊
室面对众多患者及家属和医护人员,公然持刀行凶且手
段特别残忍,给患者及家属和医护人员造成极大恐慌,
足见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性质极其恶劣。孙
文斌虽具有自首情节,但结合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
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
罚。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及其他物品应依法处理。据
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
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
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
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文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
二、扣押在案的尖刀一把予以没收;手机一部发还被告
人亲属;其他物品留档备查(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
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冯 桢
审 判 员 汤笑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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