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汤凤武有嫌疑,另外一张却隐匿,所以画像不再具有说服力和证明效力。
(五)关于本案其他证人的问题。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有几十处细节不一致,相互
冲突、矛盾。本案侦查机关
有关人员隐匿证据,导致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种有意隐
匿证据的行为应在判决结果上作出否定的评价。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发表以下出庭意见:
(一)本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认定上诉人原伟东、汤凤武实施了故意杀
人犯罪的事实。
1.本案侦破过程自然、客观。本案案发1995年11月29日晚,案发后公安机关聘请画像
专家,根据当时在现场目睹两名上诉人相貌及作案过程的被害人张金
平的描述,由画像专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面部画像,经排查识别,迅速锁定汤凤武有重
大作案嫌疑,并对其上网追逃。
-82001年11月6日,汤凤武被抓获归案,很快供述了其伙同原伟东共同作案的过程。二人
均为黑龙江人,与张金平陈述证实的两个东北口音的人杀人相印证。
公安机关组织被害人张金平对原伟东、汤凤武二人进行辨认,张金平准确辨认出二人就
是杀害其丈夫及两个儿子、杀害自己未遂的凶手。张金平因目睹家人被残杀而受到强烈
刺激,且与犯罪嫌疑人长时间相处,张金平称“近距离给他俩跪着”“面对面求他们”,因
此烙下极深的印象。
张金平的清晰描述和专家的高超还原能力,汤凤武突然离开案发地的反常行为,多人的
一致指向,得以牢牢锁定汤凤武的重大嫌疑,进而汤凤武又供认出原伟东,并得到其他
相关证据进一步印证。
2.从本案现有证据看,围绕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有多项证据相互印证:
(1)关于被害人张金平陈述。张金平在案发时与二上诉人较长时间相处,在案发后始终指
认二上诉人系作案凶手,其历次陈述的案件主要情节相对稳定,且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
印证。张金平作为现场唯一幸存者,目睹了关键作案过程,其陈述具有客观真实性,应
予采信。
(2)汤凤武对其伙同原伟东共同作案过程的供述自然流畅,且与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
等证据相印证。汤凤武在检察机关的两份供述能够证实本案的犯罪事实。汤凤武供述的
许多细节,非亲自作案不能知晓,比如穿警服是假装查夜、原伟东趴在墙头看狗、原伟
东怕枪声太大,说要用镐刨(杀人)等,均能证实其供述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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