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供述的犯罪手段与尸体 检验报告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从杨某某身后用右手捂 杨某某嘴,左手卡其脖子同时向后拖动杨某某两三分钟 到隔墙,与“死者后纵隔大面积出血”的尸体检验报告所 述伤情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头部 悬空的情况下,用左手卡住杨某某脖子十几秒钟,与 “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不 符;呼格吉勒图供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对杨某某捂嘴 时杨某某还有呼吸,也与“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 的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不符。 2、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刑事科学技术鉴 定证实呼格吉勒图左手拇指指甲缝内附着物检出O型人 血,与杨某某的血型相同;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呼格吉勒 图本人血型为A型。但血型鉴定为种类物鉴定,不具有 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证实呼格吉勒图实施了犯罪行 为。 3、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 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呼格吉勒图在公安机关侦查阶 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均供认采取 了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方式强行猥亵杨某某,但又有翻 供的情形,其有罪供述并不稳定。呼格吉勒图关于杨某 某身高、发型、衣着、口音等内容的供述与其他证据不 符,其供称杨某某身高1.60米、1.65米,尸体检验报告 证实杨某某身高1.55米;其供称杨某某发型是长发、直 发,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系短发、烫发;其供称杨 某某未穿外套,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穿着外套;其 供称杨某某讲普通话与杨某某讲方言的证人证言不吻 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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