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足資分析之DNA-STR 型別,有蘆洲分局北警鑑字第000000 0000號現場勘查報告及其續報在卷可考(見偵3265卷八第7 至8 頁、第266 頁、第285 頁),亦可排除上開人員與被告 共犯之可能。而丙○○對乙○○、歐石城、鍾典峯等人提起 之強盜殺人告訴,業經檢察官以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並 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再議,嗣再向原審聲請交付審判 ,亦經駁回確定在案,有該交付審判聲請駁回之原審102 年 度聲判字第96號裁定存卷可憑(見上訴卷二第238 至245 頁 )。其他相關可疑地點諸如咖啡店、聖心別墅、北投農會門 口及3 樓信用部、彰化銀行天母分行(提款機畫面、銀行內 監視器、門口監視器)、崇光百貨天母店(B1停車場、B1電 梯口監視器)、被告淡水英專路160 號住處門口裡外、歐石 城住處附近、往實踐大學自強隧道出口、實踐大學周邊大直 街92號燈桿、126 號門口等各該附近之監視器畫面(以上轉 錄光碟經編號為1-35,均外放,相關畫面,見偵3265卷十全 卷),均無足資認定另有共犯協助之有價值畫面。可見並無 其他證據足資佐證本案非被告獨自一人所為。 ㈣告訴人以陳進福與張翠萍陳屍地點,甚為接近,但陳進福屍 體被發現後,檢警已經動員大批人力在附近搜尋,若非共犯 接應藏匿,何以張翠萍屍體遲至4 天後才被發現(見原審卷 三第84頁)?惟被告殺害陳進福夫婦之紅樹林接近淡水河出 海口,紅樹林盤根錯節,參照原審檢察官提出國立中山大學 海洋研究所研究生蘇聖芳所撰之碩士論文「淡水河口潮流垂 直結構與分層之效應」、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港灣技術研究中 心研究員林柏青、何良勝、江玟德共同撰寫之專文「淡水河 河口之環流與二次流現象觀測」等文獻,均說明淡水河口潮 流因受大小潮、鹽分密度、地球自轉科氏力、風向及河床底 部地形地貌等因素綜合影響,水流方向複雜,甚且有橫、縱 向環流情形(見原審卷五第139 至145 頁)。該處地形、水 流、植生既然如此錯綜複雜,陳進福夫婦2 人縱同在紅樹林 遭殺害,在無任何其他人為外力干擾下,亦有可能因複雜潮 汐水流作用,致屍體無法同時被發現,告訴人推測不能為本 案另有共犯之依據。 ㈤告訴人另以張翠萍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話紀錄顯示,直到 102 年2 月17日14時37分仍有接受簡訊之紀錄(見他882 卷 第4 6 至60頁);果張翠萍在咖啡店外之紅樹林附近遭殺害 後未曾遭搬移,依相關潮汐說明,翌日(即102 年2 月17日 )凌晨3 時30分已漲潮,該行動電話必因進水不能使用,由 此可推論張翠萍應在其他地點遭到殺害,再棄屍紅樹林云云 。本院查:張翠萍之行動電話係在張翠萍屍體發現處紅樹林 潮間帶內尋獲,未與張翠萍屍體同在一處(見偵3265卷八第 30頁,警方繪製之現場勘查跡證圖),102 年2 月17日接收 簡訊當時,行動電話究在張翠萍身上何處,或者他處,不得 而知,自無從推論漲潮時,行動電話一定進水,何況行動電 話進水程度如何?是否必然當機無法運作?亦屬未知,不能 僅憑行動電話在張翠萍遭殺害後翌日仍接收簡訊,推認另有 共犯參與殺人乃至棄屍。 ㈥告訴人又以卷內解剖鑑定報告,張翠萍屍體之胃內除有被告 第 20 頁

選擇目標文字3

連接到段落
連接到實體
取消高亮顯示
新增到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