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成過於堅持與固執,容易陷入鑽牛角尖的思維模式,對於 解決生活問題較易缺乏彈性,同時為了維持良好的外在形象 ,會將煩悶與壓力壓抑在心裡,累積一段時間後爆發情緒不 穩定,或許被告擁有人際資源的潛能,卻因難以深入交流或 藉由分享來解決生活困境,使被告遭遇壓力時常陷於兩難情 境當中。另外,父親在其大學時驟逝,也讓被告心裡頓失依 靠,其後一直找尋另一個安全感的來源或依附。 ⑵被告之人格特質:有2 個部分值得關注。首先,其行動易受 情緒感受所左右,較不易受到理性思考所影響,因此在解決 問題時,常陷入鑽牛角尖的困境,而過度注意自我的特質, 使得對與期待落差的情況,被告存有潛在的敵意態度,以生 氣怨恨來展現對抗他人或世界的傾向。其次,被告雖展現社 交層面的心理需求與偏好(順從、關懷照料、依自己的情緒 感受來瞭解他人),然其潛在信念是重視和滿足一己之需要 ,且被告有自戀的特質,認為他人滿足其需求是理所當然的 ,所以表面上順從他人的要求,實際上試圖影響他人朝她所 期待的方向表現,因此表面上看來非被告所主導一切,當一 旦發生困難或問題時,也就不會透過外在資源來幫助解決困 境,因為如此被告才有機會將問題外歸因,因此其人際關係 裡的工具性較強,總是和他人維持一定的心理距離而無法真 的親近,此特質將使其易於陷入壓力後而難以藉由社會支持 來調適情緒的風險。 ⑶被告在父親過世使其頓失心理上依靠,而在大學延畢、課業 、感情、職場追求之際,亟需安全感來源,陳進福在此時出 現,常主動關懷被告,被告以為找到可以替代父親之角色, 深入接觸後不如其意,信任關係破滅,被告雖想結束兩人關 係,但自覺陳進福不願輕易斷離關係,對陳進福恨意加深, 本身又受不了金錢誘惑,為此苦惱不已,因被告執著維持形 象和自尊心,趨避衝突的壓力一時間無法緩解,加上被告求 助意願低,不願尋求人際資源協助,認為傷害他人是解決所 有問題之唯一方式,終爆發本案。 ⑷被告犯前無相關暴力行為史,犯後入監亦無違規紀錄,並不 具反社會性格的傾向,然較容易造成風險的是其自尊心強( 要求做到被人稱讚)、在意別人的眼光和印象,導致壓抑自 己的需求和情緒不穩定,加上情緒影響行動及人際關係表淺 而無法適時協助解決壓力,需要安排深度心理治療來改變, 即便仰賴長期監禁和教化,之後仍需要進一步的心理評估才 得以判斷被告的再犯風險。依目前所蒐集之資料,很難掌握 未來長時間所可能介入的任何因素來預測被告的再犯風險問 題。 ⒋沈勝昂並於本院證稱:被告並沒有很深度去察覺自己的問題 ,這是不好的事,她在意自己人際關係上的需求,但當面對 壓力時,很細膩的挫折經常影響她情緒的起伏及判斷,她很 難自己去面對這樣的理解,如果持續在此狀態下,嚴重度也 是存���的,所以我所講的深度,係希望能處理到被告更內在 的生存需求跟她在人際關係上面的操作,並不確定矯治機構 內有否提供這樣的醫療操作,又如果這件事實完全是虛構的 ,後面大概都沒辦法談等旨(見上訴卷三第86頁反面至87頁 第 3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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