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匯出時間:115/08/28 04:41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矚上重更(二)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矚上重更(二)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依涵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林俊宏 法律扶助律師黃淑芳 法律扶助律師鄭凱鴻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矚重 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265號),提起上訴,經 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2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辛○○強盜殺人罪、民國一○二年二月十八日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及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暨定應 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辛○○犯強盜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如附表 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之犯罪所 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辛○○自民國97年9 月起至102 年3 月初,任職於址設新北 市○里區○○路○ 段○○○○ 號之媽媽嘴咖啡店(下稱咖啡店 ),99年3 月起,擔任店長。緣陳進福與張翠萍夫婦居住在 鄰近咖啡店之新北市○里區○○路○ 段○○○ 巷○○號之聖心別 墅(下稱聖心別墅),陳進福自98年起為咖啡店之常客,張 翠萍也常同往,均與辛○○熟識。陳進福得知父親已過世、 胞姐在海外求學而母親隻身在高雄謀生之辛○○有負擔家計 之壓力,除自99年初開始不定期資助辛○○外,並提供資金 、傳授辛○○投資股票,且帶辛○○至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北投分公司(下稱元大證券)開戶,其間陳進福曾有 意認辛○○為乾女兒未果,惟陳進福仍持續資助辛○○,兩 人交誼匪淺。辛○○因知悉陳進福、張翠萍頗有財力,且因 與男友祝宜夆結婚在即,而感其與陳進福間異於尋常之往來 關係,應有了斷,竟萌謀財害命之念,而於101 年9 月10日 先後至租屋處附近之黃秋陽診所、李兆然家醫科診所就醫, 分別取得7 顆、14顆含有Zolpidem成分之安眠藥,並於當日 下午先自行服用3 顆,試驗其藥效,供日後下藥用量參考。 復於102 年1 月間某日,將所有長約14公分,最寬處為2 公 分(已扣案)之水果刀1 把預藏在咖啡店內,擬於日後對陳 進福、張翠萍下藥後,再持以殺害二人並強盜財物。辛○○ 另因不詳原因知悉張翠萍在臺北市北投區農會(下稱北投農 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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