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的努力、正面的家庭關係、宗教輔導及情緒管理,加以獲 釋後不再受到可能再犯的風險等,被告再犯風險率不高;鑑 定人趙儀珊並補充說明:本件係參考國外已分析出的犯罪保 護因子及風險因子來判斷被告再犯、再社會化、矯治之可能 性,且已使用些測謊或避免被告說謊的技巧,並依學理上認 知負擔理論及相關研究,以開放性問題使被告盡量說話,也 詢以諸多無法預料的問題,經綜合研判被告回答鑑定問題之 可信度不低,並依觀察所得,被告於羈押期間,透過閱讀、 宗教團體分享經驗,處理自身情緒、固執性格與母親間之關 係,其情緒問題已明顯改善,「性格與氣質」的風險因子已 然降低,又被告始終���承犯下大錯,無資格請求被害家屬原 諒,近年經宗教團體介入分享修復式司法可能性,無論方式 ,很期盼有機會與被害家屬面談,並強調與被告相識者對其 皆無負評,縱所辯係配合陳進福殺害張翠萍之事實不存在, 因鑑定結論係依據親自訪談所得之判斷,其影響鑑定可信的 可能性很低,且依被告接受輔導之現況,無再行深度心理治 療之必要等旨。 ③輔以前囑託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沈勝昂教授對被告進 行心理評估鑑定結果及補充意見,固謂以鑑定當時蒐集之資 料,無法預測或掌握被告再犯風險,須經深度心理治療及長 期監禁與教化後之心理評估始得判斷。然亦肯認被告無相關 暴力行為史,不具病態或嚴重反社會人格,相關測驗亦未見 係病態說謊的特質,而非病態人格矯治之可能性係存在且樂 觀的,其人格特質如經深度心理治療改變,如監所教誨師可 以提供心理治療,其矯正改變之可能性會增加等旨。因認沈 勝昂並未排除被告矯治可能性。至於所謂「說謊」,僅係針 對被告自我防衛之人格特質為說明,非表示品行上之習性, 故被告不同版本之案情供述,縱認不實,仍屬個案上防禦權 行使而自由陳述、辯(明)解之範疇,與平時品德與素行究 屬有別,不得執此加重被告刑責。 ④復說明,對於被告人格發展歷程、特質、本案犯罪心理機轉 等節,趙儀珊與沈勝昂意見一致,又前後鑑定已逾二年,沈 勝昂未及瞭解判斷其間被告在監接受相關輔導之成效,被告 是否需深度心理治療,當以已併同考量之趙儀珊鑑定為據等 各情,以被告所犯手段殘忍,行徑冷血、犯罪惡性至為重大 ,本應與世隔離,惟綜合考量上開一切情狀,酌以無犯罪前 科,咖啡店同事以及接受鑑定人訪談人員對其均無負評,也 肯定以往工作表現,兼衡其犯後已深入檢討反省,經宗教團 體與監獄教誨師輔導,已見正向改變跡象,鑑定結果亦認再 犯可能性低,接受矯正、再社會化可能性高,若施以最長期 之監禁,輔以監所輔導,親友鼓勵與期待,當可促其調整性 格,改過遷善重返社會,況無期徒刑依法須執行逾二十五年 ,且有悛悔實據,始得假釋出監,否則仍須繼續監禁,與社 會長期隔絕。因認尚無剝奪其生命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 第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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