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陳進福贈與,不得而知。即便如被告所言是陳進福餽贈 ,以陳進福長期資助並有意認被告為乾女兒之背景,縱令贈 與也事出有因,究難執為雙方有感情或關於不倫性糾葛之證 明,當然也無勘驗該等珠寶、首飾之必要。 ⑷被告又以其繪製之陳進福住處各樓層格局設備之示意圖與實 際情形相符,可證明被告因與陳進福在聖心別墅內發生不倫 關係云云。然陳進福之子己○委任之告訴代理人何謹言律師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指稱:陳進福、張翠萍曾邀請媽媽嘴員工 前往渠等住處,被告也在其中等語(見上訴卷一第218 頁) 。被告雖當庭表示:並不是所有員工都到過聖心別墅,僅有 幾位去過等語(見上訴卷一第218 頁),但亦未否認曾與同 事一起到陳進福夫婦居住之聖心別墅。再者,被告前於102 年2 月5 日到聖心別墅竊取張翠萍衣物,對於聖心別墅之��� 置及擺設有所瞭解,亦屬當然。凡此種種均無法佐證不倫關 係之說。雖辯護人曾聲請履勘陳進福、張翠萍生前住居之聖 心別墅,以明上情。惟縱勘驗現場後,被告繪製之現場圖與 實景相符,因被告與陳進福關係匪淺,數度出入聖心別墅對 屋況有所瞭解,亦難用以證明所謂不倫關係,自無履勘之必 要。 ⑸辯護人於本院更一審理時又請求調閱被告所使用之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於案發前之通聯紀錄,以證明被告與陳進福間 過從甚密,有不倫關係及被告係依據陳進福之指示前往北投 農會欲開啟張翠萍保管箱云云(見更一卷一第210 頁反面、 第258 頁反面至259 頁)。然被告與陳進福關係良好、交情 匪淺,縱彼此間有頻繁之通聯紀錄,亦不足憑為被告與陳進 福間有不倫關係之證明。而102 年2 月5 日縱使被告在深夜 與陳進福有通聯紀錄,因通聯紀錄僅能證明雙方有所聯繫, 並無法查悉通話之內容為何,亦難據以推論被告前往北投農 會欲開啟張翠萍保管箱係出於陳進福之指示,是辯護人請求 調取上開通聯紀錄,顯無必要。 ⑹綜上,並無任何積極證據佐證被告所稱與陳進福間有不倫關 係及聽命陳進福殺害張翠萍之事實,被告雖辯稱曾為了中止 與陳進福間之不倫關係曾告知張翠萍云云。惟張翠萍如經被 告告知不倫關係後,衡情度理,已不太可能再讓陳進福到咖 啡店見被告,更遑論仍願於102年2月16日晚上與陳進福同往 咖啡店,終致被下藥、殺害,顯見被告此部分所辯,核與常 情有違,不能採信。 二、關於事實欄二、㈡所示被告詐領陳進福存款35萬元行使偽造 私文書、詐欺取財部分: 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於102 年3 月26日警詢、3 月24日、 26日偵查、原審、本院上訴及更一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 32 65 卷三第56頁、第80頁、第89頁;原審卷一第25頁反面 、第126 頁反面;上訴卷一第115 頁、卷三第245 頁;更一 卷二第40頁),並有陳進福於陽信銀行石牌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存摺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265卷七第89至 110 頁)、陽信銀行石牌分行102 年3 月11日陽信石牌字第 1020015 號函所附之存摺存款印鑑卡(暨開戶申請書)、留 存印鑑、102 年2 月18日取款條、客戶對帳單列印(見偵 第 1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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