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修正前)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2條 (強盜結合罪)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 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附表一(沒收部分) ┌──┬─────────────┬─────────┬────────┐ │編號│ 應沒收之物 │ 備註 │ 沒收依據 │ ├──┼─────────────┼─────────┼────────┤ │ 1 │水果刀1把(含刀鞘1個) │已扣案(在案發現場│犯罪所用之物,依│ │ │ │採證所得,見偵3265│刑法38條第2項前 │ │ │ │卷八第14至15頁之蘆│段沒收 │ │ │ │洲分局現��勘查報告│ │ │ │ │) │ │ ├──┼─────────────┼─────────┤ │ │ 2 │①假髮1頂 │已扣案(在被告保險│ │ │ ├─────────────┤箱內扣得,見偵3265│ │ │ │②墨鏡1副 │卷十四第60至63頁之│ │ │ ├─────────────┤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 │ │ │③已使用之繃帶1條 │物品目錄表) │ │ ├──┼─────────────┼─────────┼────────┤ │ 3 │①張翠萍之暗紅色MONTAGUT牌│已扣案張翠萍之皮夾│犯罪所得之物,依│ │ │ 皮夾1個 │及內容物(由民眾在│刑法第38條之1第1│ │ ├─────────────┤實踐大學內拾獲交由│項前段沒收 │ │ │②張翠萍之健保卡1張 │蘆洲分局扣案,見偵│ │ │ ├─────────────┤3265卷八第270至271│ │ │ │③張翠萍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頁之蘆洲分局現場勘│ │ │ │ 卡(大葉高島屋聯名卡)1 │查報告) │ │ │ │ 張 │ │ │ 第 3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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