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102 年4 月17日法醫毒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載述甚明( 見原審卷一第88頁);陳進福、張翠萍之屍體經解剖鑑定結 果,顯示二人屍體之胸腔液、胃內容物經檢驗均含有藥物Zo lpidem,其中陳進福之Zolpidem含量,在胃內容物為7.237 μg/mL,在胸腔液為0.038 μg/mL;張翠萍之Zolpid em 含 量,在胃內容物為38.223μg/mL,胸腔液之含量為0.34 1μ g/mL,認為生前有飲用酒精性飲料,且有鎮靜安眠藥Zolpid em,亦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2 醫鑑字第0000000000號、第 0000000000號鑑定報告書、103 年3 月8 日法醫毒字第0000 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毒物化學鑑定書各1 份在卷足按 (見相119 卷第80頁;相107 卷第97頁;聲羈更㈠卷第80至 81頁;偵3265卷十二第233 至234 頁)。足徵被告供承持事 前取得之安眠藥並對陳進福、張翠萍下藥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應可採信。被告雖陳稱其對陳進福、張翠萍先後下藥, 每人各下5 顆錠劑藥量云云。惟查: ⑴被告於偵查及本院陳稱:將10顆上開安眠藥一起磨,再分成 2包,分別對張翠萍、陳進福下藥,認為每人應各5顆安眠藥 等語(見偵3265卷三第88頁、第199頁;上訴卷三第239頁) 。依解剖所得Zolpidem在胸腔液之含量,張翠萍為0.341μg /mL,陳進福為0.038μg/mL;而文獻記載:45位患者使用5 毫克Zolpidem,1.6小時後,血中濃度為59ng/mL,以此數據 推算,研判張翠萍若已完全吸收,生前至少服用6顆,陳進 福由於胃中濃度高於胸腔液濃度,可能服用較高劑量(以每 顆5毫克計算,超過1顆),但陳進福死亡時胃中之藥物尚未 達吸收後之平衡期等情,此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2)醫 文字第0000000000號法醫文書審查鑑定書1份附卷可按(見 原審卷四第57至60頁)。再結合被告上述及郭乃慈、侯德民 下述【⒊之⑵】證述內容,及被告在原審自承:將10顆安眠 藥一起磨,用塑膠袋、湯匙分裝成兩袋,有可能在裝藥時出 差錯等語(見原審卷五第182頁反面至183頁)。可綜合判斷 得知張翠萍被下藥後飲用之量較陳進福多,故在藥效發作後 ,早一步呈現意識不清狀態。 ⑵被告所述其先對張翠萍之巧克力下藥,張翠萍飲用意識不清 後,先將張翠萍扶至紅樹林,再返店內,趁為陳進福咖啡杯 加水之際,才對陳進福下藥之說法,雖與其辯稱對張翠萍下 藥是出於陳進福之預謀及指示,對陳進福下藥則是自己的「 計中計」相互呼應。惟被告利用準備陳進福、張翠萍二人飲 料藉機摻藥,成功機率最高,一旦錯失良機,陳進福、張翠 萍未必再點用其他餐點,而殘杯加水遭識破機會則大增。且 被告所稱先對張翠萍下藥,將張翠萍扶至紅樹林附近,再折 返媽媽嘴咖啡店內對陳進福下藥之情節,與郭乃慈所述【詳 下述⒉之⑵】:當晚8點半陳進福、張翠萍仍在店內,8點45 分許,發現陳進福已不在店內等情,頗有齟齬。蓋被告於8 點半以後攙扶張翠萍至店外紅樹林附近,再折返咖啡店對陳 進福下藥,並使之意識不清,而立即在8點45分前被攙扶至 店外,實大違常情。況如前⑴所述,張翠萍意識不清後,陳 進福亦隨之意識不清,陳進福果為指示下藥之人,當發覺自 己在張翠萍意識不清後亦有漸失去活動力與意識之情形,豈 第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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