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醫治等情;再依卷內資料,被告向警方自首時即承稱其縱火 前係到7-11超商叫計程車搭乘而到達火災現場,警方乃得循 線找到計程車司機陳宏昇,然陳宏昇於同日12時50分之警詢 稱不認識被告,經警提供加油站監視器錄影畫面後,方指認 畫面中之被告即其搭載之人,於同日14時04分之偵訊中尚稱 「(問:今天早上是否有看到玉井發生大火的新聞?)答:沒 有,是早上載我女兒出門時,警察有電話給我,我才知道」 等語(見警卷第59至63頁,第21290號偵卷一第135頁),另 王柏清之職務報告亦記載:當日凌晨1時23分接獲通報真理 佛堂火災,約於1時29分到達火災現場時,又接獲勤務中心 通報一名自稱縱火可疑男子在○○市○○區○○里○0○○ ○路口附近,其立即駕駛巡邏車折返至該地點了解,通往火 警現場「路段偏僻,深夜時段人車出入稀少」,約於1時30 分到場後一眼認出該名男子為被告仰躺在路旁地上,大聲叫 囂雙腳小腿被火燒傷需要就醫並親口坦承縱火犯罪經過等情 (見第21290號偵卷一第9頁),證人林○恩(打119火警報案 電話之人)於警詢稱:其於1時17分發現火警,1時22分打119 火警報案電話,未看到何人縱火,現場沒有監視器,偵查中 亦稱發生火災時,在現場未看到被告。且經警查證亦無人指 證火災案發現場之佛堂附近有監視器(只有臺3線省道紅綠燈 有監視器)或有人看到被告在火災現場,刑案蒐證照片之計 程車000-0000號行經玉井區臺3線三埔路口之監視器錄影畫 面(同上偵卷一第337至341頁),亦僅顯示計程車外觀及被告 在路上徒步之畫面,客觀上均非立可明確辨識本件縱火究係 何人所為,警方縱查明起火原因係遭人為潑灑汽油縱火及被 告所著衣物檢出汽油類易燃液體成分,亦係於被告自首後主 動提供相關訊息予警方,俾得循線為上開之查證或自行卸下 身上所著衣物及所攜帶之打火機以供警方扣案之證物,足見 被告撥打110報案電話當時,既未陷於須求救��醫否則難以 救治其生命之境地,縱不排除其目的亦冀望由警送醫救治之 待遇,其究未如一般嚴重犯罪之人,為恐其犯罪被發覺或被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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