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本件犯情已達情節最重大,本得量處最高度刑(死刑依 自首減輕後之無期徒刑)之程度: (二) (1)犯罪之動機、目的(第1款)、犯罪時所受之剌激(第2 款): 被告僅因於106年間在前輩堂居住期間,曾偶與張鳳書因 彼此理念看法不同而發生衝突一次,以及在108年間遭前 輩堂之負責人張和平婉拒其再來前輩堂居住之請求,即懷 恨在心,而實行本件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及殺人犯 行,以為報復之手段,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 之刺激,顯無任何可憫之處。 (2)犯罪之手段(第3款): 被告為達成報復目的,購置多達10公升而絕對足以點燃造 成猛烈火勢之汽油易燃物為縱火用品,且刻意選擇夜深人 靜、一般人處於睡眠而難以應變之凌晨時分,潛入無管制 進出之前輩堂北棟,並特意挑選將前揭10公升汽油盡數潑 灑在「北棟1樓玄關及臨西邊走道附近」,持所攜帶之打 火機點燃衛生紙,擲向潑灑汽油處,而瞬間引燃劇烈大 火,以使火勢能在北棟1樓、北棟1樓夾層延燒,達到如附 圖一所示北棟1樓玄關旁之供北棟1樓、北棟1樓夾層賴以 進出之出入口遭火勢封鎖,被阻隔在火場,難以逃生而葬 生火窟之結果,足見被告在行動前即有充分之思慮、計畫 及準備,以此造成最大傷亡程度之報復目的,其犯罪手段 極為冷酷兇殘。又被告在實行過程中,有充分仔細思考行 為結果之餘裕時間,猶仍本於堅定之意志,決意執行而不 罷手,絕非一時偶發之衝動、失慮或因妄想、幻聽、幻覺 而為,係屬於經過充分思慮、計畫及準備之預謀型放火殺 人。是被告具有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及殺人之直接 故意,而非僅係不確定故意之惡性。 (3)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第7款): 被告除與張鳳書曾有前述之衝突外,與���輩堂之其餘住戶 並無任何糾紛或嫌隙,亦不念及前輩堂前係無償提供被告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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