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上頁) 01 也無想法多、計畫多等活力充沛相關之『躁症』症狀 的表現,換句話說,被告在為本案行為時,並無『雙 相情緒及其相關障礙症』或『鬱症』的影響。又被告 並無聽幻覺經驗亦無妄想,且被告為本案行為時,有 明確的原因及目的,並非缺乏邏輯的怪異思想所導致 的荒謬行為,故其行為的整個過程都沒有精神病症的 影響。由被告陳述其行為前因後果及行為過程看來, 其行為時無精神病症狀,如幻覺或妄想,亦無情感性 障礙,如躁症等疾病,不可能處於身體問題導致的精 神障礙中。 ⒋人格發展方面: ⑴『人格障礙症』,依照診斷準則的定義,指患者持續 呈現的內在經驗與行為型態,非常明顯地與其文化背 景所預期者,產生偏頗的情況。而影響層面包括:認 知功能,即對自己、別人、事物的感受與解釋;情緒 表達的範圍、強度與適當性;人際關係;衝動的控 制。但『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者,其『衝動控制』 雖受疾患影響,但因上述患者的各方面的能力並未因 病減損,與常人無異,知道是非觀念,也可以不要衝 動行事,故疾病影響的層面,僅止於該患者『不願 意』遵守規範,或『不在意』侵犯他人權益,而非 『不能』遵守。換言之,行為的決定權仍屬於自己, 與其他被認為會減損責任能力之疾患,受症狀直接或 間接影響,失去自控能力之狀況不同,故此類患者屬 『可控制』的衝動。『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在實際 測驗上,這些人在反應速度、設定轉換、工作記憶及 執行功能上,皆無異於常人,與精神疾病樣態迥異。 較像是個性使然,自小不願遵守規範、違規,成年後 違法,屬長期之狀況,除因違法行為影響工作及生活 外,並未如其它精神疾患般,會有退化的現象,且無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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