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後始因上訴而繫屬於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者,應適用修正後 規定以定其上訴範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375號判 決參照)。再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修正意旨三已敘明「係 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 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 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 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 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 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 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爰增訂本條第三項,作為第二項之 例外規定,以資適用」。且上開修正後之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規定及修法意旨,均並未有明文排除刑事訴訟法第344條 第5項、第6項即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依職權逕送上 級法院審判,並擬制視為被告已上訴之適用;再者,縱遭第 一審法院宣告死刑之被告,若其於上訴審業已明示其上訴之 範圍,基於對被告基本人性尊嚴及訴訟權之維護,自仍應充 分尊重其設定上訴攻防之範圍,要無任意剝奪之理,是本件 雖經第三審法院第二次撤銷發回,又回復第二審之程序,但 依程序從新原則,第二審之程序仍應依修正後之刑事訴訟法 第348條第1項、第3項規定,定其上訴範圍,先此敘明。 二、經查,被告於本院更二審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就犯罪事實 均已表示認罪,且明示本件上訴之範圍是僅就量刑部分上訴 等語(見本院更二審卷一第424頁、更二審卷三第308頁); 檢察官及被告之辯護人等並均表示同意本院依照原審所認定 的犯罪事實、證據理由、適用法條、罪名及沒收為基礎,僅 就 量 刑 部 分 調 查 證 據 及 辯 論 ( 見 本 院 更 二 審 卷 三 第 308 頁)。是依據程序從新原則,及上開條文明示應尊重當事人 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省有限之司法資源等修法意旨,本院僅 就原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原判決其他部分(含 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引用的法條、罪名及 沒收),則非本院審理範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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