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居住生活所需,住戶們並多予寬容照顧,竟為本件縱火及 殺人之行為,實係恩將仇報之行徑。 (4)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第8款)、犯罪所生之危險 或損害(第9款): 被告本件放火行為,不僅造成北棟因而燒燬,並導致北棟 1樓、北棟1樓夾層之住戶陳榮華等7人均因遭大火殘酷吞 噬、全身燒傷而窒息死亡之慘狀,另張鳳書等9人幸能及 時逃生而僥倖未被燒死,嚴重損壞他人之財產權及危害公 共安全,並恣意剝奪、侵害他人之生命權,造成死者家屬 蒙受頓失親人之重大打擊,4個家庭橫生變故(死者中, 陳榮華與馬珈薰為夫妻;謝振益與吳麗青為夫妻、謝翎筠 為其等女兒;另有死者陳美研、高國禎),以及倖存者, 因經歷在火場中驚慌逃難、生死交關之恐懼折磨,飽受驚 嚇,而承受難以褪除之痛苦。是以本件犯罪造成住宅燒燬 之財產損害,以及受害人數高達16人之狀況,堪認被告犯 罪造成之危險及損害亦極為鉅大嚴重。 (5)綜上,依本案之犯罪情狀,應已符合情節最重大之罪而得 處以最高刑度之上限(於本件被告已依自首減刑後為無期 徒刑)之要件。 : (1)生活狀況(第4款): 被告幼年時由祖父母照顧,後轉由父母照顧,除祖父母與 父母態度不一致外,被告會談中表達被父母遺棄的失落, 內在似乎渴望父母及家庭的關愛,但當回到家庭又出現問 題行為或頻頻離家行為...,被告父母對於被告行為問題 感到疲乏,口語及行為被動配合相關網絡要求,但內在卻 是拒絕或放棄態度,使得被告長期在家庭不一致及雙重束 縛的狀態被對待,導致親子關係糾結又衝突外,容易形成 不佳的人格特質。有嘉南療養院112年3月7日嘉南司字第1 120001906號函暨所附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 參(見本院更一審卷二第283頁)。 (三)依被告之一般情狀無再下修調整刑度之餘地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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