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温州抢劫、故意杀人事实
1997 年 9 月,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来到浙江省温州市,劳荣
枝入住温州市某饭店,法子英租房居住。二人沿用前述作案模式,劳
荣枝在温州市某 KTV 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劳荣枝与同在该
KTV 工作的被害人梁某(女,殁年 20 岁)商谈转租住房事宜过程中
认为梁有钱,与法子英商议后决定抢劫梁某。同年 10 月 10 日上午,
劳荣枝与法子英以租房为名来到梁某租住处,法子英持刀威胁,伙同
劳荣枝用电线、布条等物捆绑梁某手脚,劫得欧米茄手表、手机等财
物。二人逼迫梁某打电话骗一有钱人过来继续实施抢劫,梁某便以身
体不适为由邀 KTV 领班刘某甲(被害人,女,殁年 27 岁)过来。其
间,同在 KTV 工作的卢某听说梁某患病前来探视,梁某借故打发卢某
离开。刘某甲到来后,法子英持刀威胁,伙同劳荣枝用电线、绳子等
物捆绑刘某甲手脚,劫得手机、银行存折等财物,逼迫刘某甲说出存
折密码。法子英留在现场,劳荣枝携带劫得的一部手机及存折,到储
蓄所支取现金 25750 元,并打电话通知法子英钱已取出,前往所住饭
店收拾东西逃离。法子英用电线、皮带等将梁某、刘某甲勒死。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调取的活
期储蓄取款凭条、认定罪犯法子英伙同被告人劳荣枝实施本起犯罪被
另案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人钱某、郑某、陈某甲、吴
某甲、卢某、陈某乙、李某乙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指纹鉴定意
见、笔迹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罪犯法子英的供述等证据
证实。被告人劳荣枝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三)常州绑架事实
1998 年夏天,被告人劳荣枝和法子英来到江苏省常州市,租住
于常州市天宁区某地。二人继续沿用前述作案模式,劳荣枝在娱乐场
所从事陪侍服务,结识顾客刘某乙(被害人,男,时年 33 岁),并
与法子英共同确定刘某乙为作案对象。某日晚,劳荣枝将刘某乙诱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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