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 年 6 月初,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来到江西省南昌市,租 住于南昌市某地。劳荣枝化名“陈佳”到南昌市某夜总会从事陪侍服 务,结识顾客熊某甲(被害人,男,殁年 37 岁),并与法子英共同 确定熊某甲为作案对象。同年 7 月 28 日中午,劳荣枝打电话将熊某 甲诱骗至前述租住处。事先躲藏在室内的法子英持刀威胁,伙同劳荣 枝捆绑熊某甲手脚,抢走熊某甲的金项链、手表等财物及家门钥匙, 威逼熊某甲说出家庭住址。法子英将熊某甲勒死并分尸,将尸块分别 装入两个编织袋、两个旅行包中。当晚,劳荣枝独自前往南昌市东湖 区熊某甲家,用劫得的家门钥匙试开门锁返回,后伙同法子英携带尖 刀来到熊某甲家,剪断熊某甲家及对面住户门口的电话线,开门入 室。法子英用尖刀、绳子、皮带等控制住熊某甲之妻张某甲(被害 人,殁年 28 岁),劳荣枝在房间翻找财物,劫得手表、首饰及现金 人民币 8090 元、110 港元、10 美元、企业债券(面额人民币 1000 元)、银行存单(金额人民币 95000 元)等财物。之后,法子英用皮 带将张某甲勒死,用裙带将熊某甲之女熊某乙(被害人,殁年 2 岁) 勒死,并将熊某甲部分尸块从其租住处转移到熊某甲家。劳荣枝、法 子英逃至江西省九江市法子英母亲家,将劫得的财物交由法子英姐姐 法某保管,后被公安人员查获。二人所抢手表、首饰等财物价值人民 币 30274.13 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在被害人 熊某甲家提取的作案工具尖刀、在被告人劳荣枝租住处提取的刀鞘, 追回的手表、首饰、人民币、港元、美元、企业债券、银行存单等赃 款赃物,认定罪犯法子英伙同劳荣枝实施本起犯罪被另案判刑的刑事 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人熊某丙、熊某丁、熊某戊、秦某、胡某 甲、章某、李某甲、熊某己、史某、法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 指纹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罪犯法 子英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劳荣枝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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