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02 112年度上重更二字第4號 03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鴻儒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 度重訴字第1251號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3601、23863、29720、 30204、30632、306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 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更行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戊○○殺人罪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戊○○殺人,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之綠色鐵桶壹個 沒收;又殺人,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之藍色鐵桶壹 個沒收。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之綠色鐵桶、藍 色鐵桶各壹個均沒收。 事 實 一、戊○○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且經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7年8月,於民國101年9月4日假釋出監,詎不知 悛悔,竟於假釋期間為下列犯行: ㈠戊○○與陳○○結識多年,或因覬覦陳○○彼時交往之同居 女友丁○○財產狀況似甚優渥,或因與陳○○另有糾紛,竟 萌起殺人之犯意,假借欲帶同陳○○前往南投○○地區遊覽 訪友之名義,邀約陳○○於104年6月26日晚上8時35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前往戊○○位於臺中巿○○區 ○○路0段○○巷00號之住處,當晚陳○○即借住在該處, 俟104年6月27日上午5時50分許,戊○○乃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Lexus廠牌休旅車(該休旅車原為戊○○使用,登記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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