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表示,該鐵桶被拿到賴○○旁邊,第一次跑過去,賴○○跟 一名男子在喝飲料,還要拿飲料要給他喝,但是這名鄰居的 名字其不知道,第一次他再跑到公園的時候,賴○○跟該男 子又跟他打招呼,第四趟的時候他才看到鐵桶被拿到那裡, 其在懷疑這個桶子,是跟賴○○喝飲料的該名男子,這名男 子在其與己○○去大禹嶺那天,有來找其拿一個桶子去丟 掉,其就拒絕他,因為其有事情,其就懷疑這名男子拿來裝 賴○○的屍體;裝賴○○的屍桶與其的車有刮痕跡是因為該 只桶子是從其家拿出去的云云(見偵卷一第250頁)。觀之 被告上述辯解,乃因檢警調查得知本案藍色鐵桶與其休旅車 刮擦痕、位置、高度均吻合而詢問被告,被告見無所遁飾, 即供承裝賴○○的屍桶與其車子有刮擦痕跡是因該桶子本來 就是在其家中之物,惟另辯以係另一不詳姓名之男子欲向其 拿取桶子丟掉云云。顯見被告理屈詞窮之際,雖仍未坦認犯 行,然亦供承裝盛賴○○之藍色鐵桶確係出自被告住處之事 實。 ⑥綜上,堪認本案裝有被害人賴○○之藍色鐵桶,確係被告向 「吉星油桶行」購買所得,且於104年7月12日駕駛上開休旅 車與證人己○○一同將該裝有被害人賴○○之藍色鐵桶,載 往查獲地點丟棄,被告戊○○辯稱:其所丟棄之藍色鐵桶顏 色較淺,且丟棄地點亦非員警所查獲之處云云,顯係卸責之 詞,並無可採。 ㈤本案查獲之綠色鐵桶、藍色鐵桶及上開車牌號碼000-0000號 休旅車,經鑑識人員採證、鑑定及模擬案發過程,有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現場勘察報告暨採證照片在卷可參(見警卷二第 180至210頁、第214頁反面至第218頁反面): ⒈警方鑑識人員利用與涉案休旅車同款之汽車,與尺寸與藍、 綠鐵桶相仿之兩鐵桶(鐵桶高度分別為90及65公分),模擬 被害人坐在副駕駛座位上,開啟副駕駛座車門,並以模擬之 兩鐵桶分別靠近座椅,被告戊○○可獨自將被害人之頭部及 雙手先放進鐵桶,而使被害人以頭下腳上之姿勢分別塞裝入 第三十三頁

選擇目標文字3

連接到段落
連接到實體
取消高亮顯示
新增到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