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鐵桶(該藍色鐵桶係戊○○於同年6月間,向不知情之康○ ○所經營,址設0段0巷00000號之「吉星油桶行」,以新臺 幣【下同】300餘元購買)緊靠副駕駛座之車門邊,戊○○ 則站立在藍色鐵桶外側,徒手將意識不清昏坐在副駕駛座之 賴○○,以頭下腳上之方式拉栽塞入鐵桶內並蓋上頂蓋。戊 ○○再於同日上午10時6分許,頭戴安全帽並穿戴手套(無 證據證明扣案手套即為其作案所穿戴),騎乘賴○○所騎乘 之上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前往新烏日火車站與高鐵東 路口停放,亦由不知情之蕭○○騎乘前述機車前往上址接戊 ○○,並改由戊○○騎乘蕭○○之機車搭載蕭○○於上午10 時19分許返回其○○巷之住處,蕭○○隨即離去。嗣戊○○ 持扳手(無證據證明扣案扳手確為其作案所用)將鐵桶上方 頂蓋之桶箍螺帽拴緊,因鐵桶上方之桶箍螺帽未能拴緊,遂 於上午10時53分許要求家中負責看護其母之不知情印尼籍勞 工Karsiti前來幫忙將該鐵桶頂蓋下壓,戊○○則雙手分持2 支扳手,1支用以固定一側之桶箍,以另支扳手將螺帽拴 緊,又因螺帽拴緊過程致鐵桶頂蓋因���壓而向上蹦出突起一 角,然戊○○為避免事跡敗露,當場拒絕印尼籍勞工Karsit i提出開啟上蓋再重新拴緊螺帽之建議,並要求Karsiti合力 將裝有賴○○身軀之鐵桶搬運至上開休旅車後行李廂處橫擺 置放,戊○○另在鐵桶及後行李廂間隙處,塞放磚頭或石塊 防止鐵桶滾動,並在鐵桶上方鋪蓋棉被。戊○○嗣又聯繫不 知情之己○○於上午11時20分前來,並於上午11時27分許搭 載不知情之己○○沿前次殺害陳○○之同一路線,將裝有賴 ○○身軀之藍色鐵桶載運至花蓮縣○○鄉台8線公路119公里 處,致賴○○因此在鐵桶内窒息死亡,戊○○在花蓮縣○○ 鄉台8線公路119公里處將休旅車停放路旁後,即將藍色鐵桶 推落公路下方之山谷,而以此方式遺棄賴○○之屍體。 二、查獲經過: ㈠因賴○○於104年7月12日清晨離家後即音訊全無,賴○○之 媳婦丙○○乃於7月14日上午12時57分許,向臺中市政府警 第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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