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桶,死亡後之屍斑會因地心引力而分布在特定位置。以屍體 證據做研判,因為姿勢性窒息的原因就可以造成死亡,然而 綜合研判則有可能置入鐵桶内因藥物作用、缺氧環境及姿勢 性窒息而死亡。❷死者賴○○胃內容物有檢出鎮靜安眠類藥 物Zopidem及Estazolam、抗組織胺類藥物Loratadine、呼吸 道疾病用藥Methylephedrine。而送驗之腐敗組織亦有檢出z opidem、estazolam、methylephedrine、抗組織胺類藥desl oratadine及carbinoxaraine。腐敗組織液體檢出Zolpidem 0.020ug/mL、estazolam0.067ug/mL。如同之前的回覆,送 驗檢出之Zolpidem及Estazolam皆是從腐敗組織液體化驗 出,不是血液内實際濃度,僅能判斷有可能因檢出藥物的共 同作用而產生嗜睡、昏迷,但無法判斷是否一定足以讓死者 昏迷。❸因為每一個人體質不同、施用藥物種類數量不同、 是否長期使用、藥物在消化道内之吸收有差異等,存在多項 變因,並無法判斷攝取多少量方可能產生昏迷及中毒症狀。 因為本案無血液濃度做比較,即使是血液濃度也無固定中毒 致死數值,以zolpidem—般血液治療漠度約在0.003-0.018u g/mL,estazolam—般血液治療濃度約在0.042-0.1ug/mL,e stazolam可能中毒劑量約在1.25ug/mL以上,因此可能產生 昏迷或中毒症狀的濃度會因個案而異。❹「有可能」,主要 是在陳述不同藥物間的加成作用及造成的副作用,無法判斷 多少蓋然率,死者死亡的原因綜合研判有可能係置入鐵桶内 因藥物作用、缺氧環境及姿勢性窒息而死亡(見本院卷一第 377至379頁)。 ⒉查獲之綠色鐵桶內被害人陳○○屍體部分: ①上開查獲之綠色鐵桶內之屍體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督同法醫師相驗並解剖屍體,且經採集指紋送鑑後比對確認 死者身分為陳○○一節,有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處理相驗 案件初步調查暨報驗表(相驗卷二第8頁)、失蹤人口系統 ―資料報表(相驗卷二第20頁)、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4 年10月5日相驗筆錄(相驗卷二第25頁)、臺灣花蓮地方檢 第二十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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